作者: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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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汉代的笞刑制度,已经开始注意“打多少”“打哪里”,那么到了晋代,国家对于鞭杖的管理,又向前走了一步:连打人的杖究竟用什么材料、做多长、粗细多少,都开始写进法令。

《北堂书钞》卷四十五“刑法部下·杖刑六”保存了一条十分重要的《晋令》佚文:“杖皆用荆,长六尺,制杖大头围一寸,尾三分半。”这一条非常直白。杖要用荆木制作,长度六尺,大头多粗,尾部多细,都有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到了晋代,国家已经不再满足于笼统地说一句“杖之”、“笞之”,而是开始对行刑工具本身进行标准化。这对于《中华帝国杖政史》来说,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变化。

因为“打人”一旦进入国家制度,首先面对的就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拿什么打?

随手从地上捡一根木棍也是打,经过统一制作的法杖也是打,但两者显然不是一回事。

木头不同,轻重不同;长度不同,挥动时产生的力量也不同;粗细不同,落到肉体上的伤害更不同。如果这些都没有标准,那么同样判处几十杖,在不同地方、不同官吏手里,很可能变成完全不同的刑罚。

所以,所谓“杖长六尺”“大头围一寸”“尾三分半”,表面看只是技术细节,背后其实是在做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把身体惩罚标准化。

这还不是全部。《北堂书钞》同一卷又引《晋令》说:“应得法杖者,以小杖……”现存不同版本文字略有差异,但可以确定的是,《晋令》已经区分“法杖”、“小杖”等不同杖具,并且对具体执行有所规定。

《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九又保存了更完整的《晋令》鞭刑材料:“应得法鞭者,执以鞭,过五十,稍行之。”紧接着还有: “有所督罪,皆随过大小,大过五十,小过二十。”

更令人吃惊的是,对于鞭本身,晋令同样规定得异常细密:“法鞭,生革去四廉。常鞭用熟靻,不去廉,作鹄头,纫长一尺一寸,鞘长二尺二寸,广三分,厚一分,柄皆长二尺五寸。”从皮革是生是熟,到是否去棱,再到鞭头、鞭梢、鞭柄的长度,几乎都有尺寸。

看到这里,我们就更容易理解晋代“杖政”的一个特点了。它已经不仅仅是“官府允许打人”,而是开始形成一套相当具体的行刑技术规范。

什么罪打多少?用什么东西打?杖多长?大头多粗?鞭用什么皮?鞭柄多长?超过一定数量以后怎样执行?这些问题,已经从衙役手中的经验,逐渐变成国家法令需要处理的问题。

这意味着,杖刑正在从一种相对粗放的身体惩罚,向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国家刑罚转变。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还是“过五十,稍行之”这一类规定。它说明晋代立法者至少已经意识到,几十下连续打下去,与分缓执行并不一样。

同样是五十以上的鞭杖,如果一口气猛打,人体可能很快承受不住;如果稍缓而行,结果便可能不同。换句话说,国家不仅在规定“数量”,也开始注意“执行节奏”。这其实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杖政技术化”。

因为对于受刑者而言,真正决定身体伤害程度的,从来不只是判决书上写着“五十”还是“一百”。还包括杖具的重量、长度、粗细,执行者的力道,击打位置,以及连续击打的速度。而晋代令文开始试图把其中一些变量固定下来。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把晋代的杖刑制度想象得过于“文明”。规定刑具尺寸,并不意味着身体惩罚变得轻微;恰恰相反,它说明国家已经把鞭杖视为一种可以长期、稳定、重复使用的治理工具。只有当一种刑罚被频繁使用,人们才会如此认真地讨论这根杖应该长几尺、粗几分。

这也是“杖政史”里一个很有意味的悖论:规范化,一方面可能限制滥打;另一方面,也使打人本身更加制度化。

过去是官吏随手拿一根棍子打。现在则变成国家告诉你:应该拿什么样的棍子打。过去是凭经验,现在则有尺寸、有材料、有类别、有程序。

从这个意义上说,《晋令》里的这些规定,真正值得我们注意的,并不是那几个看起来琐碎的数字,而是它们背后的政治变化:国家开始把人的身体,当成一种需要精确管理的刑罚对象。

板子不再只是板子。它成为一种经过制度规定的国家工具。所以,如果要观察中国古代“杖政”如何一步步成熟,晋代这一页不能轻轻翻过去。

在这里,我们已经可以清楚看到:从“可以打”,发展到了“必须按规定的杖来打”。甚至连那根杖究竟多长、多粗,国家都不肯完全交给行刑者自己决定。

晋代的板子,已经开始有了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