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祁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4月14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在其成品库中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63袋。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此案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的严厉处置,倒逼生产企业严把仓储、销售关口,从源头减少变质食品流入市场,守住群众饮食安全底线,维护消费者健康与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诚信的食品消费环境。
2.平遥某肉制品加工坊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11月6日,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某肉制品加工坊抽检发现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没款1.5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肉制品加工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风险隐患。该案警示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底线思维,严格对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精准把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全面落实生产全过程质量管控责任,坚决杜绝各类违规生产行为。
3.昔阳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肉制品标签案
2026年2月6日,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商贸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五香烧鸡、酱牛肉是由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执法人员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未生产过此类产品。当事人称,这些产品是从河南购进的真空包装成品熟肉制品,然后贴上自己的标签销售,且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其余相关资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的查处,精准整治了肉制品市场贴牌销售、资质缺失、溯源断链等突出乱象。警示全市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伪造、篡改食品标签,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货记录等制度,严把进货源头关口,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坚决杜绝各类虚假违法经营行为。
4.介休市某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案
2026年4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介休市某公司生产的鸡柳(鸡肉制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中显示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22g/kg。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公司于2026年4月20日生产鸡柳(鸡肉制品)时使用了山梨酸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罚款6.5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警示食品生产企业,要发挥行业示范引领作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生产流程自查自纠,精准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严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决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切实筑牢肉制品生产安全防线。
5.晋中市榆次区某熟肉加工坊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2026年3月24日榆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举报信和肉制品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对榆次区某熟肉加工坊进行现场检查,经营现场成品库内发现压花肉标签,标识内容为食品添加剂:红曲红、亚硝酸钠、脱氢乙酸钠。在原料库食品添加剂柜内未发现有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经调查,该加工坊加工的压花肉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辨别食品质量的重要载体,标签虚假标注极易误导消费者。该案警示熟肉加工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规范食品标签标注管理,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生产原料、工艺完全一致,不得虚假标注、误导消费。
小编:李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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