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龙山路老旧街区综合更新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离政公〔2026〕4号
为提升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有效改善市区交通拥堵状况,经市政府批准,区政府拟对龙山路老旧街区综合更新项目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就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老旧街区综合更新项目规划区。东至高速东口,南至龙山路以南部分建筑,西至建设街,北至龙山路以北部分建筑(详见规划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吕梁市离石区征收补偿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事处。
三、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转让、出租、抵押;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入户调查登记时间
即日起按照征收工作程序进行入户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证件。对拒绝配合的,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外围测量为准。
特此公告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6日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关于《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老旧街区综合更新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 告
离政公〔2026〕5号
为提升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有效改善市区交通拥堵状况,经市政府批准,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拟对龙山路老旧街区综合更新项目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拟定了《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老旧街区综合更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为征求意见期限。征求意见期限内欢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侯建新
联系电话:18735805959
提交地点:吕梁市离石区征收补偿中心(永宁中路464号)
附件: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老旧街区综合更新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6日
附件
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老旧街区综合更新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龙山路老旧街区综合更新项目顺利实施,经市政府授权,离石区人民政府拟对龙山路老旧街区综合更新项目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实施征收。为了规范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吕梁市离石区龙山路老旧街区综合更新项目规划区。东至高速东口,南至龙山路以南部分建筑,西至建设街,北至龙山路以北部分建筑 (详见规划图)。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为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吕梁市离石区征收补偿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滨河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所属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四条 签约期限:30日。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起计算。
第五条 征收与补偿遵循服从规划、顾全大局、合理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滨河街道、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行政、企事业单位公有的职工住房(宿舍)对房屋所有权单位进行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可享受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对拒绝配合的,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为准;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外围测量为准。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
第九条经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确认为不应补偿的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第二章 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工作。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现场核实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的,经房屋征收部门、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可以参照同类建筑中与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邻、户型结构相似、面积大小相近的房屋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 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5日。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安排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吕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本方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吕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吕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章 住宅房屋的补偿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五)其它。
第十九条 宅基地类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被征收房屋已取得合法证件,且合法证件载明建筑面积的,正房应补偿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实际面积误差范围内等于证载面积的情形)。
(二)被征收房屋已取得合法证件,但合法证件未载明建筑面积或因历史原因未取得合法证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应予补偿或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正房一层、二层、三层应补偿面积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四层及四层以上按重置成本价予以货币补贴。
(三)房屋拆除后,若道路红线外有空地具备新建住宅条件,被征收人意愿在原址位置重新修建的,可按照“征一还一、以旧换新”的原则予以安置。
第二十条 非宅基地类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
正房应补偿面积以合法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的房屋面积为准。批准建筑面积以外,紧邻被征收房屋的自建房屋及统一修建的附属房屋,全部按附房对待。
第二十一条适合居住的一层、二层附房(层高 2.2m 及以上的固定建筑)可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补偿,三层及以上按照重置成本价予以货币补贴。
第二十二条 正房地下室层高在 2.2m 以上(包括 2.2m)的,按照实际面积计算;层高不达 2.2m 的,按照实际面积的一半计算。正房区域以外的地下室按照重置成本价予以货币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全封闭阳台按照实际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半封闭阳台按照实际面积的一半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由房屋评估价、附属物及装饰装修评估价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安置方式为异地现房安置,正房按1:1.3,适合居住的一层、二层附房,正房地下室按1:1安置住宅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按实际安置面积享受400元/㎡装修补贴。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按优惠价购买停车位,每户限1个。
第二十六条 附属物和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权证件登记为非住宅使用性质的房屋, 认定为非住宅。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照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房屋价值及附属物和装饰装修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用房的,由离石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协调予以搬迁或重建,或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中需要迁移或拆除各种电力设施、管道、管线的,由所涉相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负责迁移和拆除。
第三十条 彩钢类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本价评估补偿,并按本方案第三十三条规定补助一次搬迁费。
第五章 “住改非”房屋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在此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或有相关资料证实属长期经营的,在按住宅房屋补偿的基础上,另外给予不超过原经营使用面积10%的折价货币补偿。
第六章 搬迁补助
第三十二条征收住宅房屋,一次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12元/㎡。
第三十三条征收非住宅房屋,一次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商业营业用房40元/㎡,生产用房60元/㎡,办公用房30元/㎡,仓库用房40元/㎡。机器设备的搬迁补助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或宅基地类房屋原址期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七章 临时安置补助
第三十五条被征收房屋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或宅基地类房屋原址期房安置的,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之后每半年支付一次,安置房交付后再支付6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三十六条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13元/㎡。
第八章 停产停业损失
第三十七条 征收经营性、生产型房屋,根据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发布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
第三十八条 征收经营性、生产性房屋,造成停业的,补偿标准为:工资补偿应当根据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用工合同在册(在岗)人员,按本企业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营补偿根据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九条 停产停业损失也可根据被征收人要求,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九章 安置房屋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在按政策置换安置房的基础上,可按3500元/㎡购买安置房屋40㎡,并可按3700元/㎡补足面积到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
第四十一条 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协议签订的户型面积3㎡以内不结算差价,超出3㎡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协议签订的户型面积的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十章 奖励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适当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正房奖励400元/㎡,附房奖励300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正房奖励300元/㎡,附房奖励200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正房奖励200元/㎡,附房奖励100元/㎡。签约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签约搬迁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
第十一章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第四十五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同时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宅基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移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登记,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有效证件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离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房屋实行统一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
第四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举报。接到举报后,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所提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五十条 本方案所提及的层高均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
第五十一条 本方案第二章提到的时间均指工作日,第十章提到的时间均指自然日。
第五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第五十三条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由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授权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解释。
来源:离石区人民政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