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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重庆市荣昌区畜牧发展中心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引证商标“榮昌猪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诉争商标“荣昌熊猫猪”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足以误导公众、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利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无效。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或提出再审申请,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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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诉争商标系第48279xxx号“荣昌熊猫猪”商标,由重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2022年1月13日,该商标转让至本案第三人名下。

引证商标系第7727xxx号“榮昌猪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重庆畜牧科技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于2009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猪(活的)”商品上。该商标历经两次转让,于2020年9月13日转让至重庆市荣昌区畜牧发展中心名下,该中心系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

2023年12月23日,荣昌区畜牧发展中心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无效请求审查后未予支持,裁定维持注册。畜牧发展中心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争议焦点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 “荣昌熊猫猪” 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核心文字 “荣昌猪”,且 “熊猫眼” 是荣昌猪标志性外形特征,从文字、读音、含义来看,两商标高度近似。但二者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类似,诉争商标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关于争议焦点二、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裁判观点如下:

(一)本案符合按需认驰原则,具有认驰必要性

被告主张原告系故意认驰。法院认定:原告与第三人相互独立;涉案引证商标为“荣昌猪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原告在诉争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上无其他注册商标。因诉争商标核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的活猪商品不类似,原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请求对引证商标驰名认定并进行跨类保护,符合个案认定、按需认定原则,本案具备认驰必要性。

(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驰名认定的特殊考量规则

各方就地理标志商标认驰是否区别于普通商标存在争议,法院明确:地理标志本质仍属商标,认驰基础规则与普通商标一致,但需结合其独有属性特殊考量,核心三点:一是结合地理标志的声誉考虑其商标的知名度。二是结合地理标志的公共性认定其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情况。三是结合地理标志的识别性考虑跨类保护的必要性。

(三)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保护区、示范养殖户、畜牧会议、户外广告牌等场景下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对引证商标进行了长期持续地使用,故相关公众能够将引证商标与“荣昌猪”活猪产品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综合分析,引证商标经过长期的声誉积累以及使用宣传,相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较高,因此,能够认定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猪(活的)”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四)诉争商标构成对驰名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 诉争商标“荣昌熊猫猪”完整包含驰名商标核心识别文字“荣昌猪”,“熊猫眼”是荣昌猪固有外形特征,增设文字未形成新独立含义,整体高度近似;

  • 诉争商标原申请人与原告同属荣昌区,均从事畜牧相关行业,理应知晓“荣昌猪”商标知名度;其曾批量申请数十件关联商标且无合理事由,主观攀附恶意明显;

  • 诉争商标后续转让给第三人,不改变原始申请时的恶意摹仿、复制属性。

(五)诉争商标注册会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

法院综合认定,诉争商标注册足以损害原告权益,理由如下:引证商标在畜牧行业相关公众中知名度极高;两商标标识高度近似,呼叫、含义基本一致;诉争商标核定的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购销服务,与活猪商品虽分属不同类别,但相关公众均为商事主体,存在受众重合;同地域同业主体注册近似商标,易让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授权、合作关联,割裂“荣昌产地-荣昌猪产品”的固有联系;结合重庆本地自动售药行业政策背景,相关公众易接触该类服务,进一步加剧混淆风险;该行为属于不当利用地理标志商誉,会弱化引证商标的产源识别性与显著性。

知识产权小结

本案打破了“地理标志仅局限本地品类保护”认知,“荣昌猪及图”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不仅是对品牌知名度、美誉度的权威认可,更意味着该商标将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这提示企业应重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积极维护品牌商誉。

首先,企业应当提前储备完整商标防御体系,覆盖上下游全品类;其次,企业应持续留存品牌宣传、销量、荣誉、品牌价值报告等知名度证据,为认驰、维权夯实基础;另外,当企业发现恶意抢注情况时,可及时启动无效、异议程序,若行政裁定不利,还可以及时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程序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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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高沃综合知产财经等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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