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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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经常会有法院判处当事人缓刑,没有实际坐牢但曾被羁押,后又经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形。

那么,缓刑改判无罪但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吴某某申请某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中明确:

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后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

吴某某被判处缓刑后没有被实际执行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的规定,吴某某在缓刑判决生效前被羁押164天,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赔偿义务机关主张国家赔偿免责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责情形,赔偿义务机关未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简析】

该案例彻底厘清缓刑案件的国家赔偿边界,为同类冤错案件维权提供明确依据。

一、典型案情:判缓刑未服刑,当事人羁押数月却险些无赔偿

吴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吴某某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长期处于先行羁押状态。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对吴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宣告缓刑。

因缓刑无需送入监狱执行实刑,原审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恢复人身自由。后续吴某某坚持申诉,案件经再审审理,最终彻底撤销原审有罪判决,改判吴某某无罪

案件改判无罪后,吴某某申请国家赔偿,但赔偿义务机关最初不予认可,核心理由为:原审判决判处缓刑,无实际服刑执行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罚已执行”情形,不应赔偿。

二、法院核心裁判观点:生效前羁押,与缓刑是否执行无关

赔偿审理法院最终撤销原不予赔偿决定,明确支持吴某某的国家赔偿申请,确立关键裁判规则:

1. 区分“先行羁押”与“缓刑执行”两个独立阶段

缓刑的法律效果是不执行原判刑罚,仅免除判决生效后的实刑执行义务,但无法消除判决生效之前的刑事拘留、逮捕羁押行为。当事人在诉讼阶段被实际剥夺人身自由的事实客观存在,不因后续判处缓刑而自动合法化。

2. 再审改判无罪,溯及否定原审有罪基础

再审无罪判决具有彻底溯及力,意味着原审定罪量刑全部被推翻。基于错误定罪所采取的前期羁押措施,丧失合法依据,属于错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定条件。

3. 国家赔偿核心看“是否被错误羁押”,不看“是否执行实刑”

国家赔偿的立法初衷是填平错误司法造成的损害。只要因错误追诉导致当事人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无论最终是否判处实刑、是否执行刑罚,均应依法赔偿。

三、可主张的赔偿范围

结合本案裁判结果,当事人可依法主张两项核心赔偿:

1.人身自由赔偿金:按照实际羁押天数,依据国家统一日赔偿标准计算;

2.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错误羁押造成名誉、精神损害的,可依法申请精神抚慰金,并可要求法院公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周军律师提醒,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是有错必纠、侵权必赔。缓刑不等于无损害,未服刑不等于白羁押。只要最终再审改判无罪,判决生效前的错误羁押均属于司法侵权,当事人完全有权利依法追责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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