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体要件的辩护要点:刑事辩护律师谈八个能真正落地的切入顺位
客体在教科书里是最抽象的一层,在辩护里却是最能落地的一层。原因很简单:客体决定罪名归属,罪名归属决定量刑档次,而危害后果的证据链条决定这个档次往上还是往下。工程领域的案件尤其如此,从招投标到结算五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客体侧重都不一样,辩护意见也就不能一套话用到底。以下八个切入顺位,按实务中真正起作用的先后排列。
第一个顺位,先争罪名归属,再争数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放在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里,这个体系位置本身就是立法者对主要客体的表态:本罪主要保护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与市场秩序,而不是受贿罪所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凡是把本罪往受贿罪上靠的指控,先问一句从事公务的证据在哪里,委派手续、从事公务的具体事项、公务与劳务的区分,缺一项都不应当升格。反过来也要警惕,指控按第一百六十三条立案,但行为人实际上是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第三款的分流通道照样存在。三档量刑结构之下,两条通道的后果差别极大,这一顺位往往是全案最重要的一步。
第二个顺位,把因果关系打散到环节上去争。客体的侵害程度靠危害后果支撑,危害后果靠因果链条支撑,而因果链条是可以逐环拆开的。工程质量有没有缺陷,要看鉴定意见,不能因为项目上后来出了质量问题就当然归因于受贿;建设单位多付了工程款,要看造价鉴定,还要把市场价格波动、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这些因素剔除出去;中标结果是否受损,要看其他投标人的条件客观上是否更优。缺任何一环,危害后果就不能全额计入。这一顺位的价值在于,它把一个整体的、情绪化的危害评价,拆成若干可以分别质证的环节。
第三个顺位,把损失数额和受贿数额彻底切开。多付的工程款是危害后果,受贿数额是行为人实际收受的财物,前者说明社会危害性,后者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实务中最常见的偏差,就是用审计报告里的损失数去倒推受贿数,或者反过来把受贿数当成损失数写进危害评价。辩护人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把这个区分提出来,并建议以书证和鉴定意见分别固定。
第四个顺位,调取单位的制度留痕,反向检验第一层客体的证明强度。单位管理制度健全、审批留痕完整,管理秩序被破坏的程度容易被证明;反过来,岗位职责长期含混、审批流程形同虚设、用印台账缺项,那么所谓正常管理秩序被侵害到什么程度,本身就应当打折扣。岗位说明书、审批权限表、用印登记、会议纪要这些材料,平时是管理文件,案发后就是这一层客体的刻度尺。这一类材料由单位掌握,辩护人应当尽早申请调取。
第五个顺位,把单位的被害人身份用到位。本罪的直接被害人是单位,多付的工程款、被通融的质量缺陷,最终都由单位承受。这决定了退赃退赔的对象、谅解的取得方式以及单位一方的态度,在量刑上的分量明显高于一般受贿案件。要提醒的是,退赃要看时点和来源,是被查处前主动退还,还是被查处后被动补缴,评价差别很大;代为退缴的资金来源与权属也要写清楚,避免日后再生争议。
第六个顺位,在罪数层面处理客体重叠。招投标环节收受贿赂并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本罪与串通投标罪在竞争秩序这一层客体上是有重叠的。是否数罪并罚,要看是否只有一个行为、是否只有一项法益。有与投标人、招标人之间具体串通报价行为的,属于另行侵害了招投标市场秩序,并罚的空间大;仅仅是收受好处后在评标中倾向性打分,没有其他串通行为的,以一个行为评价更为妥当。把行为数和法益数分开算,是这一顺位的核心。
第七个顺位,处理跨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日之前的,要比较新旧法的量刑档次,择轻者适用。工程领域的案件周期长、款项收受时间分散,跨越施行日的情形并不少见,逐笔核对收受时间,是这一顺位的基础工作。
第八个顺位,不要把客体当成万能钥匙。客体争议主要作用于此罪与彼罪的界分和危害后果的评价,直接导致无罪的情形极少。把它用在这个位置上,比硬做出罪辩护稳妥得多。
这八个顺位连起来,是一条从罪名到数额、从证据到量刑的完整路径。客体这一层想清楚了,案件的量刑空间往往就明朗了一半。
内容出处: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与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系统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讲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体要件的常见误区,说明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十二个认识偏差。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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