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签下离婚协议的那天,还在哺乳期。
协议上写着"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写着女儿归她独自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也写着财产和债务的分割方案。整份协议里,没有一个字提到"过错",没有一个字提到"赔偿"。她当时不知道,自己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下了这份协议。
离婚半年,他有了新的孩子
刘某与江某都是二婚,2021年12月登记结婚,2022年11月生下一个女儿。2023年6月16日,尚在哺乳期的刘某与江某协议离婚。
离婚后,刘某偶然得知了一件事:江某早在2023年初就与婚外异性梁某某交往,并在婚内与其发生关系致其怀孕。两人离婚仅半年,梁某某便在2023年12月27日足月产下一子,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生父为江某。
也就是说,在她还抱着襁褓中的女儿、还在为这段婚姻的结束找理由的时候,另一个孩子的时间线已经在悄悄推进。
刘某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后,才确认了前夫婚内出轨并致他人怀孕生子的过错事实。她随即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重大过错,酌定赔偿1.5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婚内出轨并致使第三者怀孕,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解体的重大过错方。因刘某协议离婚时并未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权利,其索赔诉求合法有据。
综合案件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及当地经济水平,一审法院酌定江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判决下来后,双方都不服,均提起上诉。
刘某的主张是:自己离婚时对男方婚内重大过错毫不知情,江某刻意隐瞒事实,致使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签订不平等离婚协议,不仅少分财产、多担债务,还独自承担女儿全部抚养压力。男方在其产后最脆弱的哺乳期出轨,主观恶意大、精神伤害持久,1.5万元赔偿金额过低,请求改判支持5万元索赔诉求。
江某则否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他辩称,无亲子鉴定无法证实孩子系其亲生,婚内仅属普通道德层面的交往过错,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离婚过错情形,且双方系自愿离婚。他认为自己在婚内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属于道德范畴,没有重婚,没有与他人同居,没有遗弃家庭成员,不构成重大过错。在没有重大过错只有轻微损害的情况下,1.5万元赔偿金额过高,请求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自认的事实,推翻不了
福建省龙岩中院二审审理查明,江某在一审庭审中已自认婚内出轨、致使第三者婚内怀孕的事实,二审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自身自认。
结合孩子孕周、双方交往及生育时间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认定江某的婚内重大过错事实。
法院认定一审1.5万元的裁量合理有据,刘某主张的5万元赔偿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最终,龙岩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责分担。
1.5万元,是法院综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和当地经济水平后酌定的数字。它不等于伤害的标价,也不等于一个哺乳期母亲独自带娃的全部代价。
但这个判决确认了一件事:婚内出轨并致第三者怀孕,是重大过错;协议离婚时没明确放弃损害赔偿权利,事后依然可以主张。
有些真相会迟到,但不会因为迟到就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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