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岩
补偿付了,押金退了。两份调解协议当场签订、当场履行。近日,在榆树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两起互不关联的房屋租赁纠纷,在同一张调解桌上被一次性化解。
一块广告牌,一个水龙头
第一起纠纷,争的是一块拆下来的门头广告牌。租赁期满,租客李某拆下门头广告牌。房东张某认为拆除损坏了房屋外立面,影响后续出租,拒绝退还押金。
“牌子拆了,墙面也坏了,我还怎么继续往外租?这押金不能退。”
“广告牌是我自己安装的,退租时拆走有什么问题?凭什么把押金全扣下?”
另一起纠纷,争的是一个损坏的水龙头。租客周某退租时,房东王某发现水龙头损坏,决定从押金中扣除500元作为维修费。
“交房时还是好好的,退租时却坏了,维修费该谁出?”
“水龙头用了这么久,坏了属于正常损耗,不能都算在我头上。”
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互不相让,先后诉至榆树法院。案件标的不大,但当事人争的已经不只是几百元钱,各说各的理,情绪裹着法理,谁也不愿先退一步。
先听听“别人的案子”
在阅卷过程中,榆树法院速裁中心主任许永亮注意到,这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同一主体系列纠纷,四方当事人没有交叉,两案也不能简单合并审理。但如果分别调解,每个人都容易困在自己的委屈中;如果组织类案集中调解,让当事人完整听一听另一组房东和租客的争议,或许能够多一个观察问题的角度。
于是,四方当事人坐到了一张调解桌前。
“两起案子看起来不一样,争的其实是同一个问题:房屋出现损耗,责任怎么分,押金又该怎么退。”调解一开始,许永亮便把共同争点摆上了桌面。
他向当事人释明,正常使用房屋产生合理损耗,承租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租人可以主张实际损失,但扣减押金也应有事实依据。
同样的规则落到自己的案件里,当事人往往只想着怎样证明自己有理;听着另一组房东和租客的争执,大家却渐渐从“当事人”变成了“旁观者”,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
法理讲清后,许永亮又讲起了“六尺巷”的故事:“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房东想维护财产权益,租客想取回押金,都没有错。哪些该赔、哪些属于合理损耗,我们先依法算清;账算清了,大家能不能各退一步?”
一场调解,两张“处方”
调解桌上的气氛逐渐缓和,但类案集中调解并不意味着用同一个方案处理所有案件。
关于门头广告牌纠纷,李某同意就墙体外立面损坏向张某作出适当补偿,张某退还剩余押金;关于水龙头纠纷,周某自愿承担部分维修费用,王某退还剩余押金。两起纠纷就此一并解决。
“本来以为这两起官司都要打上很久,没想到许法官把两件事放在一起谈,反倒让我们都想通了。”调解结束后,当事人感慨道。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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