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20日讯 9月20日,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结合滨州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装修。
购置自住住房装修提取的,家庭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
既有住宅翻新装修提取的,家庭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当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含)时,将根据中心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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