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申请人王某某与第三人张某某为涟水县曙光镇曙光街相邻村民,张某某在曙光街XX路南拥有宅基地房屋一处。在后续房屋建设过程中,张某某未按照镇村批准的民房改造申请内容进行施工建设,擅自超出批准的建设规格、层高及施工范围进行违法建设,其行为已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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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某委托郄超丽律师帮助维权。依据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5)苏XXXX行初X72号行政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裁判观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郄律师代理王某某于2026年3月27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涟水县曙光镇人民政府邮寄《违法建设査处电请书》,请求镇政府依法对张某某的违法建设行为履行查处职责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8日签收该申请。然而,截至本行政复议申请提交之日,镇政府仍未作出任何答复。

郄律师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法定查处职责;其签收申请后长期不予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随即代理王某某果断向涟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镇政府超期不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镇政府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履行违建查处法定职责。

律师代理工作

郄律师围绕“镇政府是否收到申请、是否负有答复义务、是否超期未答复”的核心问题展开代理工作:指导当事人固定证据,包括《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EMS邮寄单号及签收记录、相关法院判决观点、第三人民房改造审批材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在法律意见上,郄律师明确提出:

第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不作为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该法律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级人民政府,是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主体, 负有不可推卸的查处职责,其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视而不见、 超期未答复,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第二,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合法的原则,对于公民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应。被申请人自签收申请人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后,无任何正当理由超期未答复、未履职,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权利,也违背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力。

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称:称第三人未超审批面积请求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曙光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张某某户于2023年8月5日提出民房改造申请,经申请人王某某及赵某等四邻、郑某某和陈某某等6户居民代表签名同意,所在居委会上报,镇政府于2023年9月15日审批,批准改造面积为东西长9.3米、南北宽8.3米,一层三间。2024年6月30日,张某某户民房改造完成,实际改造面积为东西长9.3米、南北宽8.3米,未超出审批范围。因此,镇政府认为王某某请求查处张某某户违法建设的事实根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复议结果:虽已补答,仍确认先前超合理期限答复违法

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15日收到本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6月17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情况复杂,复议机关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县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于2026年3月27日邮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镇政府于2026年3月28日签收。王某某因镇政府未答复,于2026年6月15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镇政府于2026年7月10日向王某某送达《答复书》。

复议机关认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未对该类履职申请的办理答复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结合《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办结。镇政府迟至2026年7月10日才作出《答复书》,办理周期明显超出合理期限,属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答复义务的程序违法行为。

鉴于镇政府已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间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答复义务已实际履行,再行责令其限期作出答复已无实际意义。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涟水县曙光镇人民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王某某于2026年3月27日提交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本案中,郄超丽律师通过精准锁定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和超期不答复事实,成功推动镇政府在复议期间出具《答复书》,并由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确认镇政府先前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虽然违法建设是否应予实体査处仍需后续程序处理,但王某某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镇政府的沉默被依法否定,履职程序被重新推动,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请权和监督权得到了法律确认。这正体现了郄超丽律师助当事人依法维权以复议促履职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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