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本案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申请人刘某、王某系原H县机关牧场牧工,合法持有案涉草场土地承包使用证。申请人承包的草场先后被当地净化水厂、砖厂、县公交车停车场、县XX民族中学、执法办案中心、看守所、光伏电厂、加油站、XXX小学等多个公益项目征收。为核实土地征收合法性并依法主张征地补偿权益,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向被申请人H县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两大类信息:
第一类为征地相关文件,包括征收项目立项申请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出让合同、征地批复、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到位及发放证明、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公告;第二类为原机关牧场改制相关文件,包括牧场转制实施方案及批复、牧工生活保障补偿方案、牧场转制及移交相关会议纪要。
该邮件于2025年9月12日由H县人民政府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H县人民政府最迟应在20个工作日内,即2025年10月17日前作出答复;如需延长,也必须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然而,H县人民政府直到2026年5月27日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6年6月2日送达申请人。此时距签收申请已过去七个多月,且没有任何延期告知或合法事由。
更令申请人难以接受的是,答复书仅选择性公开了部分项目资料,对征收公告、完整征地批复、补偿安置协议、补偿资金发放明细、机关牧场转制全套文件等核心信息拒不提供,或以“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或对部分申请事项完全未作回应。
律师介入
当事人不服该份《答复书》遂委托我所何宁宁律师帮助维权。接受委托之后,何律师全面梳理证据材料,固定快递面单、物流签收记录、信息公开申请书、收到的答复文书等完整证据,确认被申请人逾期答复长达七个多月,且无延期告知等案件事实。并向相关部门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H县人民政府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超期答复行为违法;2、撤销案涉《答复书》;3、责令H县人民政府限期完整公开全部申请信息。
在此基础上,何律师围绕“程序违法、实体履职不当、法律适用错误”的核心问题,重点阐述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超出法定答复期限,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2日签收申请,至2026年5月27日才作出答复,逾期长达七个多月,且无任何延期告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未全面履职,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多项核心信息无故不予公开。针对征地批复、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公告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公告系县级人民政府法定履职文件,依法应当公开;补偿安置协议、补偿资金到位及发放证明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转办单未标注详细地址"为由拒绝公开公交车停车场、加油站、砖厂相关资料,但申请人已明确这些项目均位于其承包的原机关牧场范围内,该理由不能成立。对原机关牧场转制实施方案、批复、补偿方案、会议纪要等全套文件,被申请人更是全程未予回应。
第三,法律适用错误,未依法作区分处理,以涉密、涉隐私为由拒不公开缺乏法律依据。何律师指出,即使信息中含有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行政机关也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进行区分处理,剥离不应公开内容后提供可公开部分并逐项说明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被申请人未作任何区分处理,径直以存在个人隐私为由整体拒绝公开,违反强制性规定。同时,被申请人也未出具合法涉密认定文书、未列明涉密法律依据,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
复议结果:撤销答复,责令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H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5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是否合法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全面采纳何宁宁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答复存在三重违法:
1.违反法定程序:超期七个多月答复,无延期审批、无延期告知;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尽合理检索义务,多项核心信息不予公开或者不予回应,拒公开理由不能成立;
3.适用依据不合法:未依法履行区分处理义务,无合法定密材料,直接以隐私、涉密为由整体拒绝公开,法律适用错误。
最终,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作出决定:
一、撤销H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5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二、责令H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刘某、王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逐项作出处理:对可以公开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对不予公开的信息逐项说明理由并提供法律依据;对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至此,何宁宁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的核心诉求全部落地,为其后续核实征地合法性、主张补偿权益打下关键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 “看见” 权力运行的重要窗口,也是监督行政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途径。结合本案,有几点重要法律提示:
1.答复期限有明确法定边界: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期,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2.拒绝公开不能简单 “一刀切”:行政机关不能笼统以 “隐私、涉密” 为由整体拒绝一份文件全部内容。如果文件中部分内容可以公开,应当做区分处理,把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只对确实不能公开的部分逐项说明理由。主张是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要提交定密、隐私认定相关证据,不能口头一句话拒绝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衡量“阳光政府”建设的重要标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既需要行政机关主动依法履职,也需要公民善用法律积极维权。本案中,何宁宁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有效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本文章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对法律问题结论的承诺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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