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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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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案件事实

2025年4月8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法检查时,在该公司非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普通仓库1楼东侧发现4个蓝色塑料桶,桶上无标签,写有4个英文大写字母“TBPB”,每桶净含量150KG,共计600KG,桶内疑似危险化学品过氧苯甲酸叔丁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将4个蓝色塑料桶及桶内化学品原地查封。行政执法部门遂立案调查,2025年4月30日,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4个蓝色塑料桶内的物品是含量为52.8%的过氧苯甲酸叔丁酯。同时,依据该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过氧苯甲酸叔丁酯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证实4个蓝色塑料桶内化学品为过氧苯甲酸叔丁酯。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该化学品CAS号为614-45-9,序列号为第865号,为危险化学品。该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结合《某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化工有限公司罚款5.75万元。

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过氧苯甲酸叔丁酯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于2026年5月1日生效,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专柜(以下统称专用储存场所)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许可证件被吊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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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