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一名女子下单上门取件,洗澡后没穿衣服,门没锁,快递员没打电话、没敲门,直接推门掀帘,把人看光了。此事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
一个月过去了,报警、投诉,都没换来一个让她能接受的说法。快递员丢下一句“我怎么知道你没穿衣服”,把自己摘得干干净净。警方认定不构成治安违法条件,不予处理。
一个没锁门,一个没敲门,到底孰是孰非?
一道半掩的门,一条被模糊的边界线。
女子留了门缝是为了方便取件,挂了帘是为了保护隐私,这个意图很清楚,但毕竟是在洗澡,即便为了方便也不该将自己的隐私置于不安全境地,这种安全意识确实值得反省。
再说快递员。快递员看到的是“门开着”,以为是“方便取件”,于是推门而入,还掀开了帘子,这种操作就是把“服务触达”理解成了“随时可入”。说句实在的,快递员一天要跑几十单,忙起来确实没那么多耐心等敲门、等回应。
但是,门开着就等于是可以随便进入吗?
治安处罚的门槛是“故意”,但服务失范的后果从来不问主观意图。律师说得很清楚,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认定“以窥探隐私为目的”的行为,快递员拿着订单上门取件,咬死说自己不是去看人的,证据链就断了。所以警方那句“不构成治安违法条件”,准确翻译是:够不上处罚的证据门槛,不是“他没做错事”。但民法典第1032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第1033条更直白:不得进入、窥视他人的住宅等私密空间,不得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人明确同意。
注意,民事侵权看的是“过错”,不是“故意”。没敲门、没打电话、擅自推门掀帘,就是没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
家是私密空间,门留了条缝、挂了半帘,也不影响它还是私密空间,不影响不得进入的硬性规定。
治安管不了的事,民事照样跑不掉。而且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员工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担责。换句话说,她根本不需要跟快递员本人扯皮,直接找邮政公司要说法就够了。
但比“能不能追责”更深一层的问题是:我们的服务流程里,为什么“打招呼”成了一个可以被省略的环节?
《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指出,快递从业人员将快件交于收件人前,应电话联系收件人,约定投递方式,未经用户同意不应擅自投递。上门取件的操作规范同样要求“应在约定时间内与客户取得联系,确认上门取件的具体时间与地点”。规则从来都在,缺的是让规则落地的硬性和习惯。
当效率成为唯一标尺,“敲门”就成了成本,“打招呼”就成了累赘。
所以这起事件真正该追问的不是“她为什么没锁门”,而是快递公司有没有把“投递前必须联系客户”从纸面标准变成刚性约束。女子说如果邮政不处理会直接起诉,希望当事人和领导上门道歉。这个诉求并不过分。她要的不只是一个人的道歉,是一家企业对服务边界的重新确认。
当然,这不是说收件人什么都不用做。居家私密状态下,只要预计有外人上门,锁好房门是最基础的防护。但正如律师所说,锁不锁门是你的习惯,敲不敲门,是别人的底线。你有疏忽,法律上叫“与有过失”,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但绝不是免除。
总结一下就是,锁不锁门是个人习惯,敲不敲门是职业底线,两者性质不同,不能因为前者的疏忽就否认后者的失职。
闪电新闻记者 靖然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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