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中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相关条款,为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精细化执法监管提供了全新、权威的法律依据。
一、什么是建筑垃圾?先看法律定义
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二、谁来管?部门职责与单位与个人义务
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的防治,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第五百一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行联单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等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三、建筑垃圾源头怎么做?减量、建设、施工责任要落实
(一)源头减量:绿色设计、绿色选材
第五百一十七条:建筑工程应当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二)建设单位:费用列入造价,合同明确责任
第五百一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责任。
(三)施工单位:方案要备案,清运要及时,防尘要到位
第五百二十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四、转移运输怎么管?跨省转移、运输防尘有硬要求
(一)跨区域转移:贮存处置须审批,利用要经平台报送信息
第四百七十六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等提前将有关信息报送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运输防尘:密闭运输、规定路线、装卸喷淋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五、末端怎么处置?守红线、保用地、促利用
(一)红线不能碰:特别保护区域禁止建设
第四百八十一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规划要先行:统筹需求,保障用地
第四百八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场所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场所用地。
(三)利用要跟上:健全体系,推广产品
第九百八十二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六、违法怎么罚?乱倾倒、碰红线、不备案、后果严重,单位个人都担责
(一)建筑垃圾乱倾倒,单位最高100万,个人也要罚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碰红线、违规跨省转移怎么罚?严重可停业关闭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三)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提前报送信息;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除第三项以外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不备案、不清运怎么罚?单位最高100万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四)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位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严重后果怎么罚?责任人可拘留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七、温馨提醒:法典已施行,请依法处理建筑垃圾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正式施行,请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广大市民群众,主动学法、严格守法,落实建筑垃圾相关规定,共建洁美、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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