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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新路桥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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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年轻干部提个醒

提高警惕,严防泄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这些行为要注意

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全体党员的共同责任,更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指违规违法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或者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以下十二种泄密行为要给予处分,任何组织和个人禁止实施: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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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注意三种情形:

(1)经手、管理秘密文件的党员干部,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忽大意,把自己管理或者经手的党和国家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文件、资料、照片、图表等遗失而不知去向和下落,即构成丢失秘密文件资料违纪行为;

(2)掌握和了解党和国家秘密的党员干部,故意或者由于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即构成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违纪行为;

(3)主管或者分管保密工作的党员干部对国家保密法规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指示不贯彻、不落实,对保密制度不检查、不执行,对违反保密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致使下属发生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即构成重大失密泄密事故违纪行为,要追究该领导的责任。

工作禁止行为

保密工作责任重大,失泄密可能就发生在身边。年轻干部要牢记保密守则,树立时刻保守秘密的思想,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不能有任何疏忽侥幸心理,更不能故意泄密。否则,不仅个人会受到严惩,还可能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