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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凉盐市监处罚〔2026〕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盐源马帮人家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经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凉盐市监处罚〔2026〕66号 当事人名称盐源马帮人家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15日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没收扣押的物品(详见财务清单〔2026〕32号);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2.00元;3.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5月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文旅专项整治工作时,在盐源马帮人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发现问题产品,随后依法立案调查,现已查清违法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盐源马帮人家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在2026年3月15日、4月28日从亳州济优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茱萸、半夏、藏米参、岩榴子、锁阳、鬼臼果、黑松露共7款产品对外销售。2026年5月20日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店内陈列柜上的在售产品存在肉眼可见的霉变、虫蛀问题。经统计,涉案产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总货值金额为30590元,其中黑松露对应的违法所得为752元。抽检的鬼臼果因不属于食药同源食品类范畴,本次未完成检测。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对涉案霉变、虫蛀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鬼臼果进行监督抽样,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于2026年6月12日正式立案。调查过程中,执法部门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向当事人出具询问通知书并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进货票据,同时获取了景区管理局协助抽样函件、抽样记录以及鬼臼果无法检测的情况说明,相关证据完整链锁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6年9月3日,盐源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盐源马帮人家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盐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752元,并处罚款35000元。
目前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当事人,按照要求当事人需在收到决定书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如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盐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盐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盐源马帮人家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11月16日,法定代表人俞明利,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盐源县泸沽湖镇舍垮村8组18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俞明利100%20万元人民币2028年11月12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盐源马帮人家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微型独资商贸企业,食品日常仓储、陈列管控环节严重缺位,未及时排查在售产品霉变生虫隐患。此次被罚没合计超3.5万元,虽涉案货值不算极高,但直接冲击企业合规信用,也警示小微食品经营主体必须筑牢食品安全底线,避免触碰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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