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20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发布乌前市监处罚〔2026〕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巴彦淖尔市农垦富龙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前市监处罚〔2026〕170号 当事人名称巴彦淖尔市农垦富龙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机关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14日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登记证) 处罚内容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源自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的未年报市场主体清理吊销专项工作,执法人员经系统核查、现场核查、邮寄送达等多轮验证,确认巴彦淖尔市农垦富龙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完成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巴彦淖尔市农垦富龙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完成注册登记,登记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农垦中滩农场三分场。该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始终未完成补报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监管部门通过该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也无法找到该企业实际经营痕迹,符合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情形。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26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执法所收到《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未报2023、2024年度报告市场主体清理吊销工作的通知》,该企业被列入本次清理名单。2026年6月10日,执法人员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息数据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该公司确实存在连续两年未年报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当日完成立案审批手续,正式启动调查。
立案同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登记的住所开展现场检查,确认在登记地址无法找到该企业,也无任何企业经营标识,法定代表人电话无法接通,无法获知其下落。2026年6月25日、2026年7月13日,执法人员两次按照登记住所邮寄包含询问通知书的挂号信,均因无人签收被邮政部门退回。2026年8月17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巴彦淖尔市农垦富龙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经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巴彦淖尔市农垦富龙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
根据处罚决定书内容,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巴彦淖尔市农垦富龙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李永强,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农垦中滩农场三分场。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巴彦淖尔市农垦富龙尾矿回收有限公司98%490万元人民币2012年6月27日李永强2%10万元人民币2012年6月27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巴彦淖尔市农垦富龙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规管理严重缺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仍未整改,且登记住所失联,完全无视市场主体公示义务。此次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经营资格彻底丧失,后续清算注销流程将直接影响股东相关权益,也给同类微型市场主体敲响合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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