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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厦思市监处罚〔2026〕4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奥特莱斯(厦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厦思市监处罚〔2026〕427号 当事人名称奥特莱斯(厦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14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0.1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7月,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奥特莱斯(厦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范开展电梯维保,随后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实认定其存在违法情形,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奥特莱斯(厦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7月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电梯安装、修理,具备电梯维保资质。2026年6月26日,该公司为使用单位百脑汇(福建)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8号的观光电梯1号梯进行半月度维保,过程中仅测试了五方通话、检查控制柜,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轿顶、井道、层门、轿门、各大安全开关、地坑等规定项目开展维保,也未进行停梯检查,却在维保记录中对需停梯维保的项目勾选“符合要求”。本次半月维保当事人获利160.1元。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13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电梯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违法线索,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机关于2026年7月23日正式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机关先后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件、涉案电梯维保合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电梯监控视频、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等多份证据,完整锁定了当事人未按规范维保的违法事实。2026年8月6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了约谈教育;2026年9月2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的行为,已经违反《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案发后及时完成整改,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0.1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奥特莱斯(厦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黄思宁,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29人,注册资本10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澳路1609号24楼2401-1单元。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黄思宁91%98.28万元人民币2029年7月15日张前伟9%9.72万元人民币2029年7月15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奥特莱斯(厦门)电梯科技有限公司虽持有正规电梯维保资质,却在实际作业中未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维保流程缺位、记录不实的问题。作为小型电梯维保企业,本次被罚虽金额不高,但直接冲击自身合规信誉,也给特种设备作业安全埋下隐患,后续需强化内部作业管控,严守维保规范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