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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披露太市监处罚〔2026〕6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安徽徽尝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2026年6月生产的一款焦糖味福米球抽检过氧化值项目不达标,初检、复检结论均为不合格,已构成违法。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太市监处罚〔2026〕614号 当事人名称安徽徽尝香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14日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罚款贰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柒拾陆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安徽徽尝香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6月17日生产批次为20260617的“福米球(焦糖味)”,规格为260g/罐,产品类别为含油型膨化食品。经检测,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实测值为0.31g/100g,复检结果为0.29g/100g,均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规定的≤0.25g/100g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22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任务,获知安徽徽尝香食品有限公司上述批次产品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初检不合格。2026年7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前往安徽徽尝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场送达检验报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以及复检和异议须知,同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停止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权利和对应期限。
当事人于2026年7月30日提出复检申请,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复检,涉案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结论依然为不合格。案件调查完成后,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相关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安徽徽尝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属于首次违法,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76元,罚款20000元整。
天眼查数据显示,安徽徽尝香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3月1日,法定代表人李永明,所属行业为食品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中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税镇镇马庙村委会前洼张村西。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李永明46%230万元人民币2022年11月22日李淑玲45%225万元人民币2022年11月22日刘彦9%45万元人民币2022年11月22日
点评分析
本次事件暴露出安徽徽尝香食品在含油型膨化食品生产环节,对过氧化值等关键安全指标的管控存在明显疏漏,未达国标要求。此次被罚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虽属从轻处置,但直接冲击企业口碑,作为参保人数为0的食品生产企业,其合规体系的完善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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