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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西市监处罚〔2026〕2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陕西千金邈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违规生产添加非食品原料养生汤料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罚〔2026〕2047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千金邈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11日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48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八珍汤3包、四君子汤2包、明月护眼茶2包;3、罚款5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5年8月14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陕西千金邈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四君子汤等产品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初步核查后,该局于2025年9月24日对该公司涉嫌违法行为正式立案,随后展开了完整调查。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陕西千金邈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推拿、艾灸等理疗养生保健服务,此次涉案的八珍汤、四君子汤、明月护眼茶三款产品均由该公司自行生产销售,主要用于养生食疗,根据产品制售目的、使用方法、包装形式和成分配料综合判定,上述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

三款产品的配料中,除桃仁、党参等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外,还包含生地、当归、人参等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的原料,以及中药六神曲,均不符合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要求。该公司生产销售上述预包装食品时,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共生产三款产品各5包,已售出四君子汤、明月护眼茶各1包,可查明销售金额为148元,整体货值金额1135元。

调查过程

接到举报后,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7日前往陕西千金邈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尚未销售的剩余涉案产品,固定了现场证据。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主体资格材料,通过询问当事人核实了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收集了产品实物照片、销售记录、当事人出具的整改报告与情况说明,结合举报人提供的付款截图、产品照片等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认定违法事实。

2026年9月3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陕西千金邈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三项规定:一是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经营需依法取得许可的要求;二是第三十八条关于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仅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要求;三是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要求。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考虑到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因突发重大疾病花费较大,生活存在困难;同时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少、影响范围小,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此前也无行政处罚记录,违法主观故意性较低,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三项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48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剩余八珍汤3包、四君子汤2包、明月护眼茶2包;罚款5000元。

目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正式生效,若当事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陕西千金邈苑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11月17日,法定代表人刘苗云,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1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文景小区东区26幢20110室。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刘苗云90%90万元人民币2052年12月31日刘婷婷10%10万元人民币2052年12月31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合规意识严重缺失,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就自行制售养生类预包装食品,还违规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触碰了食品安全红线。作为微型养生服务企业,该行为不仅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更损害了自身经营信誉,后续我司将严格落实食品相关合规要求,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