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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福建省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光市监处罚〔2026〕0226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光泽县零创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该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侵犯“奔驰”“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头枕与钥匙扣,违法经营额共计8300元。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光市监处罚〔2026〕0226035号 当事人名称光泽县零创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福建省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11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系消费者举报触发调查,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在2026年初和年中两次接获举报,对光泽县零创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清晰,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主要违法事实
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在注册商标国际分类12类中注册了“奔驰”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含运载工具座椅头靠,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10月9日;宝马股份公司在注册商标国际分类6类中注册了“宝马”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含普通金属制钥匙圈、金属钥匙链,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35年3月20日,两枚商标均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光泽县零创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天猫平台运营“零创车品专营店”,2025年1月,该公司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标注“奔驰Mercedes-Benz”的汽车靠枕50个,进价为40元/个,标注“宝马BMW”的钥匙扣50个,进价为80元/个,总进货成本6000元。购进后,该公司将奔驰头枕以58元/个、宝马钥匙扣以108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
截至案发,涉案的100件商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经营额合计为8300元。该公司既未取得“奔驰”“宝马”商标持有人的销售授权,也无法证明涉案商品为正品,仅能提供业务员收款收据,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合法经营资质材料,不能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已经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1月19日,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第一份举报后,执法人员前往光泽县零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天猫店铺销售的“奔驰原车同色头枕”商品页面标注有“梅赛德斯-奔驰专用”字样及奔驰标志,现场未发现存货,该商品涉嫌商标侵权,当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6年3月31日,该局再次接到举报,称当事人销售侵犯“宝马”注册商标的钥匙扣,同年4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检查,确认其天猫店铺销售的宝马钥匙扣标注有宝马商标图样,现场同样未发现存货,随即决定将两起涉嫌侵权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
2026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巫朝财进行询问调查,巫朝财对涉案商品的购进、销售情况作出陈述。同年4月,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向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函,协助调查“奔驰”“宝马”商标的授权情况。4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附证明材料,证实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从未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有宝马商标的商品;5月19日,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复函附证明材料,证实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从未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有奔驰商标的产品。
2026年9月4日,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光泽县零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完整资质信息,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2025年度公司亏损22万余元,法定代表人配偶为残疾人,家庭生活存在困难,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最终结合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情节,参照福建省商标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光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光泽县人民法院或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光泽县零创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6月4日,法定代表人巫朝财,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光泽县武林路249号(皇庭丹郡)3幢5层501室。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巫立建75%2.5万元人民币2013年5月29日巫朝财25%12.5万元人民币2013年8月28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光泽县零创商贸合规意识严重缺失,未核实商标授权便购进侵权商品,且无法提供供货商合法资质,进货流程极不规范。虽最终从轻处罚,但该行为已触碰商标法红线,也给自身经营信誉带来负面影响,警示小微商贸主体需完善进货核验机制,严守知识产权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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