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据香港政府新闻公报,《修订香港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投资协定〉的第一议定书》于当日签署。

该议定书旨在启动《投资协定》相关条款,使香港企业在十个东盟成员国(东盟十国)可享有不低于当地或外国企业所享有的待遇。

议定书主要将载有保留措施的清单纳入《投资协定》,让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和第四条(最惠待遇)得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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