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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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沈焕娉 通讯员 黄妙妙

本报讯 近日,我市出台《嘉兴市非营运老旧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更新资金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阶段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提前报废给予分档补助,对提前报废后新购置并注册登记在嘉兴市范围内的非营运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的,在淘汰补助基础上叠加给予更新补助。补助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细则实施期限为2026年10月18日至12月31日。

《实施细则》明确,淘汰补助对象为2026年1月1日前(含)注册登记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浙F)、提前报废时间不少于1年的国四非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包括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不包括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挂车。其中,中型货车为总质量4.5吨(含)以上、12吨以下的货车,重型货车为总质量12吨(含)以上的货车;车辆排放阶段以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结果为准,无法通过该网站确认的,以车辆生产日期确定,具体以生态环境部门核定为准;非营运指《道路运输证》未办理过、已过期或已注销的车辆,具体以交通运输部门核定为准。

更新补助方面,符合提前淘汰条件并新购置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的车主,可在淘汰补助基础上叠加享受更新补助。新能源中重型货车指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总质量4.5吨(含)以上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货车(不包括无动力电池的新能源货车)。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应一致,车辆提前报废时间与新购置车辆注册登记日期先后不作强制性规定,新购车辆营运性质认定以申请审核时间为准。

补助范围方面,车辆淘汰和更新完成日期应不早于2026年1月1日,重点补助车龄在10至12年的国四货车。已在其他渠道享受国家、地方政策淘汰更新类奖励或补贴的,不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车辆类型和提前报废时间分档确定,更新车辆类型与淘汰车辆类型不一致的,分别按相应标准执行。

申报流程方面,车辆所有人(授权委托人)在完成车辆回收、注销、新车注册登记后,向车辆登记住址所在县(市、区)受理点提交申请材料;新购置新能源货车所有人住址与报废车辆所有人住址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分别向行驶证登记住址所在县(市、区)受理点提交。受理点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工作专班审核,自接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通过各地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每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具体补助标准、申请材料清单及各县(市、区)受理点信息,车主可向车辆登记住址所在县(市、区)受理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