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6年8月19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6年9月12日
为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市政府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2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5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无锡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2.无锡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附件 1
无锡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一、《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水行政、生态环境、供水、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应当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周边产业布局、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价、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饮用水水源调(输)水工程建设、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以及应急预案等内容。”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一级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水源地、锡东水源地: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江阴市长江西石桥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向对岸五百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以及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之间的陆域。
“(三)江阴市长江肖山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五百米至下游五百米、向对岸五百米至本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四)江阴市长江小湾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六百米、向对岸五百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以及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之间的陆域。
“(五)宜兴市横山水库水源地: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宜兴市油车水库水源地: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以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二百米及水库大坝背水坡堤脚外一百五十米之间的陆域。
“(七)宜兴市龙珠水库水源地: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以及一级保护区水域与对应环湖路内侧之间的陆域,其中西侧以水库防洪堤坝背水坡坡脚为界。
“(八)江阴市白屈港绮山湖应急水源地:绮山湖全部水域。”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二级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延二千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以及东起无锡市新港入湖口,北到新港河埒沙桥,向西沿塘前路、长泰路延伸至湖边的陆域。
“(二)太湖贡湖锡东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外延二千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以及东至望虞河、西至许仙港、沿湖高速公路以南的陆域。
“(三)江阴市长江西石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一千六百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之间的陆域。
“(四)江阴市长江肖山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一千五百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五)江阴市长江小湾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一千五百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以及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本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之间的陆域。
“(六)宜兴市横山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水域。
“(七)宜兴市油车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水域,以及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至校核洪水位线以下的陆域。
“(八)宜兴市龙珠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集水区域。
“(九)江阴市白屈港绮山湖应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边界外北至截洪沟、东至绮云路东边界、南至百益路南边界、西南至山嵴线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湖体南侧进水明渠所在水域及其两岸纵深一百米之间的陆域。”
(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准保护区按照下列范围划定:
“(一)太湖贡湖沙渚水源地、锡东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江阴市长江西石桥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以及准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之间的陆域。
“(三)江阴市长江肖山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四)江阴市长江小湾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以及准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本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之间的陆域。
“(五)宜兴市横山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以外的集水区域。
“(六)宜兴市油车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
“(七)江阴市白屈港绮山湖应急水源地:进水明渠引水口沿白屈港上溯一千米、沿应天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以及准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两岸纵深一百米之间的陆域。”
(八)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保护区”修改为“保护区、准保护区”。
(九)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供水设施建设和供水安全保障。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供水水质的检测;
“(二)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督促和指导供水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三)当饮用水水源水质异常时,按照规定启动供水应急预案,督促和指导供水企业采取紧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预报、预警信息。”
(十)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准保护区生态农业建设,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依法查处非法养殖、捕捞等违法行为。”
(十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土地管理,做好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以及湿地和防护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和监督检查工作。”删去第二款。
(十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的“封堵”修改为“拆除”。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健康、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十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十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建设单位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此外,对个别条文中的文字表述作出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废弃食用油脂可以资源化利用的,由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统一收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餐厨废弃物。”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商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水利、市政园林、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将第十条中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二条第二款:“市区范围内实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并签订协议。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六)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按期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情况。”
(七)将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废弃物;”
(八)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
(九)将第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每月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十)删去第二十条第一项。
(十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
(十三)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十四)删去第三十一条。
(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从其规定。”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产生的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废弃物的;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的。”
(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物质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
“(二)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的。”
此外,对个别条文中的文字表述作出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附件 2
无锡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4年4月2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
二、《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6年8月22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
三、《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11月1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 2010年11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修改)
四、《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9年3月1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 2012年10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改)
五、《〈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9月1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
编辑:李旭
责编:何白
来源:中国无锡、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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