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近日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在云南省全面有效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对代主任会议或者委员会自主起草并提出议案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云南省司法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环资委主任委员赵刚介绍,环资委今年5月启动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通过梳理排查,认为《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与生态环境法典存在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等情况,随即对该7件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环资委按照立法程序采取书面征求意见、通过云南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协调会和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书面征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丽江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开展实地调研,起草了《关于废止和修改〈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凌介绍,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共涉及19 件法规,其中拟修改《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等12 件法规,拟废止《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7 件法规。在议案提出前,法制工作委员会各处室提前介入,参与研究论证,与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协商,提出修改意见,并召开了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研究论证。
按照本次会议的决定,云南省废止《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对标生态环境法典修改《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于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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