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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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劳动者遇到企业欠缴、少缴社保,想要投诉补缴时,经常遇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人社局说征收职能已经划转给税务局,不归人社管;税务局又说历史欠费基数核定属于人社职责。
最高院在《刘某林、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再审案》中明确:
以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职能已经转移至税务部门时间为准,以此前应征费额由人社核算并推送税务征收;此后由税务全责核算征收。人社对划转前的缴费基数争议/错误,负有受理、调查、核定义务,不得以“无征收职能”推诿。税务管“征收追缴”,人社管“核定核查”,二者不得推诿,共同保障权益。
一、案件基本案情
刘某林所在公司自2020年3月起未足额缴纳社保。湖南省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保费征收职能正式由人社局划转至税务部门。刘某林向娄底市人社局投诉,要求单位补缴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社保。人社局以征收职能已划转、本机关不再负责社保征缴为由不予受理。一审、二审均支持人社局的观点。刘某林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再审审理后,撤销原审判决,明确:社保征收职能划转,不等于人社局可以免除划转之前社保欠费的调查、核定职责。对于职能划转前的历史欠费,人社局应当受理投诉,对缴费基数、欠缴时段先行调查核定,核定之后再推送税务部门进行征收入库;划转之后新产生的社保欠费,则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追缴。
二、最高法核心裁判规则
1.按欠费时段分段划分职责,不能简单一刀切社保征收职能划转,仅仅是征收、扣费、追缴入库的执行职能移交,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劳动关系与参保资格认定,仍然属于人社部门的法定职责。划转前形成的历史欠费,人社部门负有调查、核定欠费金额的义务,不能以职能划转直接拒收劳动者的投诉。划转之后发生的欠缴,由税务部门直接负责征收、稽查、追缴。
2.职责链条分工:人社核定基数,税务负责收钱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保,完整流程是:人社部门核定是否存在欠缴、确定应补缴的基数和金额;税务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出具的核定文书,向用人单位征收社保费及滞纳金。二者分工衔接,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以职能划转为由拒绝处理群众投诉。
3.严禁部门互相推诿劳动者合法的社保补缴投诉,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人社、税务不得以内部职能划转文件为由,互相踢皮球,损害劳动者社保权益。
三、劳动者维权实操指南,分清该找谁
✅找人社局的情形① 企业没有办理社保开户、未进行参保登记; ② 社保征收职能划转之前产生的历史欠费、基数争议; ③ 需要确认劳动关系、核定缴费基数,核算应当补缴的社保金额。
✅找税务局的情形① 社保职能划转之后新发生的欠缴、少缴; ② 人社已经完成基数核定,用人单位拒不缴费,需要强制执行、追缴欠费; ③ 单位已申报社保,但长期拖欠社保费。
实操要点:历史欠费,先向人社局提交投诉,拿到基数核定结论;拿到核定文书后,单位拒不缴费的,再向税务局申请追缴。
四、维权注意事项
1.准备基础证据: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社保参保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和实际工资标准,方便人社部门核定缴费基数。
2.如果遇到人社、税务互相推诿、拒不受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参照本案最高法裁判观点维权。
3.社保补缴有法定的处理流程,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不要走错维权渠道。
周军律师提醒,社保征收职能划转,只是征收执行权的转移,人社部门对历史欠费的核定职责并未消失。劳动者维权记住核心原则:老欠费找人社核定,新欠费找税务追缴,先核定,后征收。遇到部门推诿,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济,维护自身社保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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