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你有没有过离职证明上

被人写下评价的经历?

近日

一单位在员工离职证明中添加

“辱骂同事、不服从安排”

等负面评价

阻碍劳动者再就业

此事迅速冲上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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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2年10月,员工小柏入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9月,公司以他存在多项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离职证明中罗列了他的违纪行为。

具体包括:长时间拨打私人电话、散布员工个人隐私、辱骂同事、肆意传播公司谣言、私自录制他人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在办公区域大吵大闹、长期玩手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服从公司安排,还定性为“性质恶劣,多次违反员工手册,造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9月,小柏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被告公司对原告的违纪行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

之后,小柏拿着离职证明先后应聘多家单位,然而有3家公司都明确因为这些负面记录拒绝录用。

小柏的离职证明给他的求职带来了众多的困扰和阻碍。

小柏遂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被告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

法院判决:

离职证明中添加负面贬损评价

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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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公司在离职证明里写的这些负面内容,滥用了用工管理权,主观过错非常明显。

法院还认为,从被告公司出具不实离职证明,到原告求职被拒,不实评价和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对原告构成名誉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律师费2000元。判决已生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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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从立法目的看,离职证明的核心功能是证明劳动关系终结的事实,便利劳动者办理社保转移、失业登记和再就业手续,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对劳动者的品行、工作能力、职业操守等进行主观评价的权力。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将离职证明异化为行使“最后管理权”的工具,在劳动关系终结后仍试图对劳动者进行负面定性,甚至将未经核实、已被生效文书否定的违纪指控写入离职证明,本质上是用工管理权的溢出与滥用。

用人单位一定要明确,离职证明是法定的人事凭证,不是企业行使“最后管理权”的工具,更不能用来报复离职员工。

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内部管理评价权,应当止步于劳动关系内部;一旦评价内容随离职证明进入公共求职市场,就必须接受名誉权保护制度的约束,以客观真实为基本边界,超出边界即构成对劳动者人格权的不当侵害。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央视新闻、人民日报等

本期编辑:高辰菲

视频编辑:凌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