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扶老人
被索赔92万,
恶人快乐,善人受罚,
这世界真的出问题了
文 | 雾满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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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善良之人,避免了倾家荡产的厄运。
但也仅此而已。
时间,2025年6月17日中午。
地点:广东江门乡镇道路。
一个老人行走在路上,咣!摔倒了。
快递员李金阳(化名),开着快递三轮车愉快经过。
他的路线,跟摔倒老人没有交集。
只是从后视镜,看到十余米外人行道上老人摔倒。
如果李金阳直接走过,就没事了。
他停车,过去扶起老人。
他问老人要不要去医院。
老人说不用。
但他看见老人鼻子有凝固血迹,就主动拨打120。
救护车到后,他协助送老人去医院。
家属赶来,他也不肯离开,继续留在医院照看。
他回去,还多次关心老人恢复情况。
于是老人家属,愉快起诉快递员李金阳。
索赔92万余元。
(02)
家属起诉李金阳撞了老人。
李金阳去找交警。
交警出具证明:三轮车无刮碰痕迹。
事发路段监控盲区,无法证实车辆和老人有接触。
摔倒的老人,也多次否认被车碰到。
法院一审,驳回家属索赔请求。
家属继续上诉。
但修正了主张——主张是三轮车行驶的气流、噪音、惊吓(非接触侵权)造成老人摔倒受伤。
这次好多网友,替李金阳捏了把汗。
你如何证明自己,没吓到老人呢?
这是无法证明的。
无法自证清白,李金阳很危险。
幸好二审法官没有追究李金阳:
江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李金阳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明确观点:不能因为一个人做了救助善举,就推定他是肇事者,否则会打击社会善意,违背公序良俗;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快递员行为和老人受伤存在因果关系,不需要赔偿。
李金阳(化名)背影图片网络图源
(03)
李金阳案涉及三个问题,让网友愤愤不平:
第一个,快递员清白胜诉,但只有免责,没有奖励,付出的时间精力损失没人兜底。
李金阳事件,目前只走在法院层级。
法院只管“该不该赔钱”。
不管“好人救人的成本谁承担”。
本案判决本质是:你没有侵权,所以不用赔92万。
这是免除责任,不是表彰善举。
法院没有权限直接给好人发奖金、赔偿他应诉误工、心理压力损失。
法院只管分清谁有错,不负责奖励美德。
好人救助的隐性成本,法律目前没有强制转嫁机制:
李金阳付出:多次配合交警笔录、出庭应诉、反复接受询问、长达一年多心理煎熬、请假跑诉讼消耗的时间精力。这些属于见义勇为过程中的附带损耗。
如果救人过程里好人自己受伤,《民法典》见义勇为条款可以让侵权人补偿;没有侵权人,可以找受益人适当补偿。
但单纯被诬告起诉、耗费精力打官司,不属于传统意义“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
本案老人是自己摔倒,老人家属属于民事起诉,不是故意诬告犯罪。所以这套补偿规则触发不了。
奖励属于另一套体系(不是法院管):
见义勇为表彰、奖金,是民政、政法委、见义勇为基金会认定后发放,属于行政系统的社会激励,不是诉讼的必然结果。
李金阳的现实困境,缘自于:很多地方见义勇为认定,偏向“制止歹徒、抢险救人这类高风险救人”;像路上扶起摔倒老人这种日常善意救助,很多时候很难进入见义勇为名录。
总之,法律做到了不冤枉好人,但没做到为好人兜底所有代价。
好人依然要自己扛诉讼的时间、精神成本。
这就是我们面对的现实。
(04)
第二个问题,家属起诉索赔92万败诉,但是家属几乎没有惩罚,为什么?
首先要区分两件事:
一是合理维权。
二是恶意虚假诉讼。
不是“最后官司输了” 就意味“你就是讹人,要被处罚”。
家属二次起诉的逻辑:他们认为老人摔倒,是快递车的气流惊吓导致受伤(非接触侵权),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可以被提出来的民事主张,属于对事实理解有争议。
所以这件事,李金阳虽然很委屈,但并不属于恶意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的认定门槛很高:
需要证明当事人明知是虚假事实,故意捏造证据,以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起诉。
本案家属,是基于老人受伤的客观后果,提出了一个法律上可辩论的主张;
法院只是不认可他们的证据和因果关系,不等于家属故意捏造全部事实,达不到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的刑事标准。
民事诉讼规则:任何人都享有起诉权。
法律保护公民的诉权。
哪怕你的理由站不住脚,你依然有权去法院起诉。
如果只要败诉就罚款、拘留,会导致大家不敢起诉维权——万一普通人对法律理解错了,稍微主张错一点就要受罚,老百姓不敢打官司。
李金阳案,家属只是证据不足、因果关系不成立,不属于“故意造假骗钱”。
这种“看起来像讹人,但卡在法律模糊地带”的民事索赔,惩罚门槛很高,绝大多数情况只会败诉,不会额外追责。
总之,法律允许普通人基于自己认知去起诉。
只有刻意伪造证据、凭空捏造事实骗钱,才会被处罚。
单纯“主张不成立”不构成惩罚理由。
(05)
第三个问题:如何设计社会规则,做到奖善罚恶,保护行善者?
这个问题分三层:
第一层:保护行善者,减少好人的风险和成本。
这一层,又分三个组成:
一是法院,在证据推定规则上确立:善意救助者推定无责,也就是“好人条款”
《民法典》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还可以继续强化:
发生类似案件,举证责任更多压给原告。
不能让救助者自证清白。
李金阳案就是这么判的。
可以继续细化:一旦没有证据证明救助人有过错,直接驳回,并且简化程序,减少救助人出庭、取证的时间成本。
二是社会建立兜底机制,承担好人打官司的成本
设立专项基金:行善者被起诉,由见义勇为基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胜诉之后,可以支持向滥诉方主张律师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
把普通善意救助纳入见义勇为认定范围,不再只限定于抢险、斗歹徒;日常扶人救人,符合条件就可以拿表彰和补助,弥补时间精力损失。
三是公安层面:接到这类纠纷,固定证据优先
第一时间调取监控、车辆痕迹鉴定、询问笔录,尽早固定证据。在纠纷初期就分清有没有碰撞,减少后面漫长诉讼。避免监控盲区下,好人陷入长期拉扯。
(06)
第二层:惩罚恶意滥诉、诬告讹诈,遏制“输了官司没代价”
这一层分两部分:
一是细化区分:正常维权以及恶意滥诉
先说正常维权:当事人认知错误、证据不足,只是败诉,不处罚;
恶意滥诉:明明没有事实依据,刻意夸大伤情、隐瞒事实,反复起诉索要高额赔偿。法院可以启用虚假诉讼惩戒:罚款、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直接追究刑责。
建立追责制度:民事败诉后,救助人可以单独起诉,追究对方恶意诉讼带来的损失(误工费、律师费)。
现在这条路径有,但实践中用得很少。
二是建立失信记录
多次无依据高额索赔、恶意起诉助人者的当事人,纳入诉讼失信记录,限制后续同类诉讼。
(07)
第三层,社会层面配套
法律只是底线,不能强迫大家做好事,而是消除做好事的风险。
法律不用奖励每一次善举,但要做到:
行善的最低保障——行善不会惹上巨额官司,就算被起诉,也不用自己承担高昂应诉成本;如果是恶意讹诈,讹诈者要付出实实在在代价。
(08)
最后的总结:
现在法律已经做到不冤枉好人,但短板在两处:
一是好人应诉的时间、精神成本没有自动兜底,最多免责但没有补偿损失;
二是“疑似讹人”的民事索赔,惩罚门槛太高,只有纯粹造假才会被罚,单纯证据不足的起诉几乎无代价。
给好人减负,给恶意滥诉增加成本,这个过程,有可能比我们预期得更要漫长。
(*本文配图来自AI绘画及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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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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