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三年的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对英国长城学者威廉·林赛的著作权侵权案,随着一纸道歉声明近日刊出,终告一段落。
因在威廉埃德加酒店擅用威廉·林赛创作的33幅摄影作品及6幅美术作品,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并败诉,也为相关商业机构和行业从业者敲响警钟。
律师提醒,不少酒店、民宿和其他商业场所会陈列和展示艺术作品,以此提升空间格调、塑造品牌形象并吸引消费者。但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使用未经授权,或是授权链条不完整的著作权作品,就存在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一场持续三年的著作权侵权案
记者注意到,8月12日的《国际商报》第七版发布了一则道歉声明。
其中写道: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在威廉埃德加酒店建设及开业期间,在未获得威廉·林赛先生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由上海黑麦公司提供的威廉·林赛先生创作的33幅摄影作品及6幅美术作品,我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威廉·林赛先生的著作权,现我公司特在此刊登致歉声明向威廉·林赛先生致歉。
威廉·林赛是一位致力于长城保护与研究的英国地理学者,他以78天徒步走完长城的壮举而闻名。
“林赛一家子”公众号的一篇推文披露了诉讼案的来龙去脉。2022年9月威廉·林赛受邀,前往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管理的北京威廉埃德加酒店商谈合作宣传司马台长城一事,发现在酒店的餐厅、过道和房间未经允许,大量使用了威廉·林赛《万里长城百年回望》画册里的图片。经过一年的协商无效后,威廉·林赛于2023年8月29日,将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民事法庭做出一审判决: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赔偿威廉·林赛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50000元,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显著的位置连续三日刊登声明,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威廉·林赛先生赔礼道歉。
2025年9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最终于2026年8月12日在《国际商报》第七版,就侵犯威廉·林赛著作权的行为刊登出符合生效判决要求的道歉声明。
古北水镇威廉埃德加酒店是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旗下以中国长城为主题的西式酒店,酒店名称的由来是纪念美国地理学家威廉·埃德加·盖尔对中国长城的保护与贡献。
2012年出版的图书《两个威廉与长城的故事》正是讲述了威廉·埃德加·盖尔与威廉·林赛时隔百年的长城故事。
“林赛一家子”微信公众号信息显示,该公众号为摄影自媒体,分享林赛一家环球旅行的文章、摄影作品、纪录片及视频。知事在该公众号留言咨询事件最新进展及判决书情况,未获得回复。
知事又向古北水镇公司求证此事件回应及咨询整改举措,同样未获得回应;其第一大股东中青旅方面表示“不便回答”。
艺术品、潮玩IP和音乐都需授权
虽然纠纷平息,但此次侵权案件带给行业的警示更为深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很多酒店从业者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在酒店内陈列艺术品只是为了提升空间格调,并未直接向客人收取门票,看似没有借此盈利,从而误以为属于合理使用。但事实上,酒店属于典型的商业经营场所,只要在经营场所内未经许可公开陈列他人作品,就构成了对权利人展览权的侵害。是否直接获利,影响的只是最终的赔偿数额,而非侵权行为的定性。
“酒店空间公开陈列艺术品,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一定要经过授权流程。”曾在北京多家酒店市场部任职的张女士透露,品牌酒店尤为重视经营合规,酒店市场和法务部门都要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这是现代酒店行业的“必修课”。
她表示,酒店在引入艺术品时都应遵循严格的授权流程,需要和版权方公司进行接洽,签署授权合同后,产品才可根据具体条款的要求展出或售卖,“比如说艺术品展出的方式、持续时间、授权价格等,都有严格的细则”。
付建也强调,酒店使用艺术作品装饰应当核查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摄影等作品。不只是艺术品,酒店内包括潮玩IP甚至是餐厅播放的音乐,都需要经过授权后才能使用。只要使用未授权或授权链条不完整的著作权作品,就有产生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风险。
“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酒店方对外承担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害、拆除全部侵权装饰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后可以向提供素材的第三方主张违约责任。”他表示。
商业机构注意“避雷”
近年来,酒店民宿被诉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据《深圳商报》2025年5月报道,深圳某酒店采购了一批艺术雕塑希望提升酒店档次,被雕塑艺术家发现与自己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十分相似,随即起诉该酒店侵权,法院判决结果显示酒店需立即停止使用、销毁被诉侵权雕塑,并赔偿3.5万元。2025年3月,“河南一民宿主花3000多元买摆件被诉侵权,遭索赔3.8万元”的报道引发业界关注。
如何避开侵权风险?付建说,酒店在软装、设计采购合同中,需与供应商约定素材提供方保证全部作品无版权瑕疵,出现侵权纠纷由供应商全额承担赔偿费用。即便装修素材由第三方提供,酒店方负有审查版权的义务,且其作为使用方,使用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事实,不能以素材由第三方提供、自己不知情免除侵权责任。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寻提示,除了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另一个商家比较容易“踩雷”的领域。如果商家为了宣传自家店铺,在官网、社交媒体或在线旅游平台上发布了包含这些作品的照片或短视频,就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同样需要取得单独授权。
即便作品是合法购得,并不等于同时购得了附着于其上的展览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要公开陈列或进行网络传播该作品,仍必须另行取得著作权人的单独授权。这里的授权主体是著作权人本人,而非卖家——除非卖家能够证明其自身就是著作权人,或者虽非权利人但已获得著作权人明确授予的转授权。
杨寻表示,只要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公开陈列他人作品,侵权行为即已成立;至于该作品是否为经营者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收益,影响的只是责任大小,而非侵权与否的定性。即便获得了合法授权,商家在展览时仍应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这是对作者署名权的基本尊重,也是合规使用的完整闭环。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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