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AI创造了GPT,却未必能在所有国家独占“GPT”。
知产宝MCP数据显示,OpenAI申请的GPT-4、GPT-5、GPT-6和GPT-7商标,在中国均未获得注册;在欧盟,GPT以及GPT-3至GPT-7已经全部注册;在美国,GPT-3、GPT-4和GPT-5已经注册,GPT-6、GPT-7通过审查但尚待提交使用声明,单独的“GPT”仍未完成注册。
同一个申请人,同一组模型名称,在中美欧得到了三种不同答案。
这不是简单的审查尺度宽严之别,而是三个法域分别在追问三个问题:
中国首先追问:GPT是不是一种技术名称?
欧盟更关注:GPT能不能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
美国不仅审查能不能注册,还追问:企业是否真正使用了这个名称?
同一个“GPT”,在中国首先是技术,在欧盟已经成为商标,在美国则要通过实际使用完成从名称到权利的最后一步。
一
同一组商标,中美欧结果完全不同
OpenAI围绕GPT建立的商标组合,主要集中在第9类和第42类。
第9类覆盖可下载软件、聊天机器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深度学习软件;第42类主要覆盖人工智能研究、计算机编程、软件即服务和平台即服务。
把GPT系列在三个法域的主要状态放在一起,可以看到明显差异:
商标
中国
美国
欧盟
GPT
尚未取得注册
申请中,程序处于暂停状态
已注册
GPT-3
单独申请已无效,组合商标有注册
已注册
已注册
GPT-4
第9、42类均未注册
已注册
已注册
GPT-5
第9、42类驳回复审均被驳回
已注册
已注册
GPT-6
第9、42类驳回复审均被驳回
已获准,尚待提交使用声明
已注册
GPT-7
第9、42类驳回复审均被驳回
已获准,尚待提交使用声明
已注册
CHATGPT
尚未取得注册
已进入异议公告期
已注册
中国的结果最严格。
2023年3月至11月,OpenAI相关主体“欧爱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在第9类、第42类申请GPT-4至GPT-7商标,共8件。
其中可以用知产查MCP检索到7份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全部为“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另一件第9类“GPT-4”申请也进入了驳回复审,但OpenAI后来撤回申请,没有形成可检索的实质决定。
欧盟则走向另一个方向。
GPT、GPT-3、GPT-4、GPT-5、GPT-6和GPT-7均已获得注册,主要覆盖第9类和第42类。
美国处于两者之间。
GPT-3、GPT-4、GPT-5已经注册;GPT-6、GPT-7通过实质审查并收到准许通知,但由于属于意向使用申请,仍在延长提交使用声明的期限;单独的“GPT”则仍处于申请过程中。
这组数据说明:
商标的命运,不只取决于名称本身,还取决于不同国家如何理解这个名称。
二
中国的答案:GPT首先是一种技术
OpenAI在中国遇到的第一层障碍,是他人的在先商标。
多份第42类驳回复审决定都援引了第8984616号“GPT”商标。该商标由北京金阳普泰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申请,核定服务包括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系统分析和计算机硬件咨询等。
虽然该企业主要从事石油技术业务,但商标审查判断的是核定商品和服务。只要申请商标近似,商品或者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就可能形成在先权利障碍。
第9类申请则遇到了“GPT POWER SYSTEM EXPERT.”等在先商标。GPT-5申请过程中,还出现了其他主体更早提交的“GPT-5”商标。
OpenAI采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处理商标转让、请求等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等措施。一些引证商标最终被撤销,部分权利冲突也被消除。
但GPT-4至GPT-7仍然未能注册。
因为在先商标只是第一堵墙。
中国审查机关给出的第二个、也是更根本的理由是:
“GPT”是“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的缩写,指向生成式预训练模型,是一种利用数据训练并生成内容的深度学习模型。
因此,相关决定认为,GPT-5、GPT-6、GPT-7使用在人工智能、软件及相关商品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技术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GPT-4第42类案件还被认定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这就形成了一个对OpenAI非常不利的结构:
如果商品使用GPT技术,“GPT”可能被理解为对技术特点的描述;
如果商品没有使用GPT技术,又可能使公众对技术特点产生误认;
即使清除了在先商标,GPT本身仍可能因为绝对理由无法注册。
所以,中国这7份决定真正表达的,不是“OpenAI不够知名”,而是:
GPT的技术含义,压过了它作为企业品牌的来源识别功能。
三
欧盟的答案:有技术含义,也可以成为商标
OpenAI在欧盟的GPT商标组合相对完整。
GPT于2023年2月15日申请,同年7月22日注册;
GPT-3于2021年取得注册;
GPT-4于2023年3月14日申请,同年8月26日注册;
GPT-5于2023年7月27日申请,2024年1月11日注册;
GPT-6和GPT-7于2023年10月24日申请,均于2024年5月16日注册。
这些商标主要覆盖第9类软件商品和第42类人工智能、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
这意味着,欧盟并没有因为GPT可以被解释为一种技术缩写,就当然否定其商标属性。
一个标志具有某种技术含义,并不必然排除它同时具有来源识别功能。
真正的问题是:相关消费者看到这个标志时,主要把它理解为一种技术说明,还是理解为特定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欧盟的注册结果至少表明,在相关审查程序中,GPT及“GPT+数字”被接受为能够指向OpenAI的商业标志。
CHATGPT在欧盟的注册情况也比中美两国更稳定。
OpenAI已经通过欧盟直接申请和马德里国际注册等路径,取得覆盖第9类、第42类等类别的CHATGPT商标。2025年9月,OpenAI又提交了一轮覆盖第9、35、38、41、42、45类的扩展申请,目前仍在审查中。
不过,获得注册并不意味着权利永久稳定。
欧盟商标注册后仍然要面对实际使用要求、无效宣告以及在具体争议中对保护范围的审查。GPT能够注册,也不等于OpenAI可以禁止所有企业在技术说明意义上使用“GPT”。
商标注册保护的是来源识别,不是对一个技术词汇的全面垄断。
四
美国的答案:版本名称可以注册,但权利要靠使用完成
美国的情况更复杂,也更能体现其商标制度的使用逻辑。
目前,OpenAI已经取得以下注册:
GPT-3:申请号90092493,2021年3月16日注册;
GPT-4:申请号97836275,2023年11月28日注册;
GPT-5:申请号98089548,2026年6月30日注册。
GPT-4和GPT-5均覆盖第9类、第42类。
这说明,美国并没有像中国一样,当然把“GPT+数字”认定为不能注册的技术名称。
但单独的“GPT”仍未完成注册。
OpenAI于2022年12月27日提出“GPT”申请,覆盖第9类和第42类。知产宝MCP显示,该申请经过多轮审查意见和答复,目前仍处于暂停程序中,没有注册号和注册日期。
这意味着,美国对具体版本名称与基础技术缩写采取了不同处理:
GPT-3、GPT-4、GPT-5能够更明确地指向具体产品;
单独的GPT更容易与技术缩写、他人在先商标及描述性问题发生冲突。
GPT-6和GPT-7则体现了美国制度的另一项特点。
两件商标均于2023年10月20日申请,2024年9月进入异议公告,随后收到Notice of Allowance,即准许通知。
但准许通知不等于完成注册。
OpenAI以“意向使用”为基础提出申请,因此还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的声明和证据。截至2026年5月,OpenAI已经第三次申请延长提交使用声明的期限。
所以,更准确的状态是:
GPT-6、GPT-7已经通过实质审查,但尚未通过实际使用完成注册。
这与欧盟和中国形成鲜明对照。
中国允许申请人在尚未使用商标时申请注册,但会在审查阶段严格判断显著性和是否存在误认;欧盟同样不要求申请时即提交使用证据,但注册满一定期限后可能因不使用被撤销;美国允许企业先以使用意图占据申请日,却要求其最终以真实商业使用换取注册。
美国追问的不是企业是否计划推出GPT-6、GPT-7,而是:
这个计划什么时候真正变成产品,什么时候进入商业使用。
五
CHATGPT的命运,也呈现同样差异
CHATGPT比单独的GPT更像一个完整的产品品牌,但其在中美欧的注册情况仍然不同。
欧盟已经存在OpenAI名下的多条CHATGPT注册记录,覆盖第9类、第25类、第42类等商品和服务。
美国的CHATGPT申请则经历了较长程序。
2022年12月提出的申请曾经历审查意见、最终驳回和复审。详细流程显示,案件后来重新进入审查,2026年8月获准公告,并于9月15日进入异议公告期。
因此,截至目前,CHATGPT尚不能写成“已在美国注册”,但已经跨过主要审查障碍。
在中国,名称完全为“CHATGPT”的商标记录共有400条,其中绝大多数由其他市场主体申请。OpenAI相关主体目前共有10条记录,包括:
2023年申请的第9类、第42类;
通过马德里体系进入中国的第9类、第42类;
2026年8月新申请的第9、35、38、41、42、45类。
但截至检索时,OpenAI名下尚未出现状态明确为“已注册”的纯文字CHATGPT商标。
400条记录中,314条已经无效,86条仍在申请中,也没有任何一条显示为已注册。
这说明,CHATGPT虽然已经成为全球最知名的人工智能产品名称之一,但其中国商标权利状态仍未完全落定。
产品在全球爆发,只需要几个月;商标在不同国家形成稳定权利,却可能需要几年。
六
三种答案背后,是三套商标逻辑
中美欧的差异,可以归纳为三种不同的权利形成逻辑。
中国的核心是:先判断这个标志能不能成为商标。
当GPT被理解为生成式预训练模型的缩写时,技术描述、显著性和误认问题会成为注册的根本障碍。
欧盟的核心是:这个标志是否能够识别商业来源。
即使GPT具有技术含义,只要它仍能使相关公众识别OpenAI的商品和服务,就存在获得注册的空间。
美国的核心是:它既要能够识别来源,最终还要真实投入商业使用。
因此,GPT-4、GPT-5可以注册,GPT-6、GPT-7虽然提前占据了申请日,却必须等待产品真正投入使用才能完成注册。
这三种答案并不必然意味着谁对谁错。
同一个词可以同时具有三重身份:
它是一种技术缩写;
它是一个产品名称;
它也是一个商业来源标志。
真正的争议不是GPT能不能同时具备这三种属性,而是在具体国家、具体时间和具体商品服务上,哪一种属性占据主导地位。
七
中国AI企业应该从GPT学到什么?
GPT案件对中国人工智能企业最重要的启示,不是“国外商标更容易注册”,而是产品命名必须同时考虑技术传播与权利稳定。
第一,不要把技术名称直接等同于品牌名称。
“大模型”“多模态”“智能体”“Agent”“行业名称+模型”等词汇容易解释产品,却可能缺乏足够显著性,也很难阻止竞争者合理使用。
第二,技术品牌必须早于技术通用化完成注册。
一个名称刚出现时,可能是企业独创标志;当整个行业都开始使用后,它就可能逐渐变成技术名称。商标申请晚一天,面对的法律认知都可能不同。
第三,不要只依靠“技术词+版本号”。
增加数字能够区分产品代际,却不一定能够改变基础词汇的技术属性。更稳妥的结构是:
企业主品牌+独立产品品牌+版本号。
第四,全球品牌必须按法域分别设计。
一个名称在欧盟注册成功,不代表在中国必然注册;在美国获得准许通知,也不代表已经完成注册。企业必须分别管理申请、公告、异议、使用声明、续展和撤三证据。
第五,知名度证据必须落到具体市场。
全球媒体报道、用户数量和国外注册可以说明品牌影响力,但要克服中国的显著性障碍,仍然需要证明中国相关公众已经把该名称与特定企业建立稳定联系。
技术命名追求的是传播速度,商标命名追求的是权利边界。二者并不天然一致。
知产力判断
GPT商标在中美欧的不同命运,揭示了人工智能时代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当企业创造的产品名称逐渐成为整个行业的技术语言,这个名称到底应该属于企业,还是应该留给行业共同使用?
OpenAI当然是GPT最重要的创造者和推广者。
但发明一种技术,不等于当然取得这个技术名称在所有国家的商标权;推动一个名称成为全球共识,也不意味着企业能够永久排除其他人在技术意义上使用它。
从商业角度看,OpenAI希望GPT既代表一种技术路线,也代表自己的模型产品。
从商标制度看,这两个目标之间存在天然张力:
技术概念需要被全行业理解和使用,商标权却要求它能够排他地指向一个商业来源。
欧盟已经接受GPT兼具技术含义和商标属性;美国接受具体版本名称,但仍要求实际使用完成权利;中国则暂时让GPT的技术含义占据了上风。
所以,GPT商标真正的全球争议在于,公众看到时,首先想到的是一种技术,还是一家企业?
而这个问题的答案,决定了GPT究竟是一项可以由OpenAI控制的品牌资产,还是已经成为人工智能时代的公共技术语言。
数据说明:本文商标注册及流程数据来自知产宝MCP,检索时间为2026年9月20日至21日。中国部分涉及OpenAI相关主体在第9类、第42类申请的GPT-4至GPT-7商标及7份驳回复审决定;美国GPT-6、GPT-7的概要状态与详细流程存在差异,本文依据其尚无注册号、尚无注册日期且仍在延长提交使用声明期限的流程,将其归类为“已获准但尚未完成注册”;欧洲数据指欧盟商标及在欧盟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不包括英国和欧洲各国单独注册。商标状态仍可能随审查、异议、诉讼、使用声明及后续程序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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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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