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9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技术支持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办理刘某甲、刘某乙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利用犯罪现场重建技术构筑间接证据链条支持指控犯罪。

案情显示,2023年11月5日,广东省湛江市某村道旁偏僻草地处,被害人陈某甲、证人陈某乙,怀疑涉案人员刘某甲、刘某乙驾驶电动车前来偷窃家禽,上前质问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随后,陈某甲在阻拦刘某甲、刘某乙离开时,被尖刀刺中颈部导致失血过多当场死亡,刘某甲、刘某乙立即报警并称陈某甲系自杀,且两人从未接触过现场尖刀。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甲、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发现,在案证据存在部分疑点:陈某甲身上创口是何人造成未能全面查清,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刘某甲、刘某乙两人关于陈某甲系自杀的辩解,以及有证据证明现场沾有被害人血迹的刀具是被害人所携带,且未检出刘某甲、刘某乙的指纹、DNA等生物痕迹。

为此,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对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技术性证据开展实质审查,发现被害人左手指有抵抗伤,且刘某甲、刘某乙关于“双手自然垂落”“隔车相望”等辩解,与现场血迹形态等客观性证据矛盾,初步判断被害人致命伤系他人造成。为查清犯罪事实,湛江市检察院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给予技术支持。

上级检察院指派技术人员实地复勘案发现场,查看血衣、车辆等关键物证,对比分析血迹形态分布、电动车位置等,梳理案发时双方行为顺序与空间位置,认为本案损伤系他人造成并倾向认定刘某甲系直接加害人。根据物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检察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和案发前被害人陈某甲一直正常工作、生活,并无重大疾病或生活变故等情况,认定在案证据可以排除被害人自杀,且系刘某甲、刘某乙共同故意伤害陈某甲致其死亡。

庭审时,检察官出示专家论证意见,并申请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技术人员对血迹形态分析原理、刀具未检出生物痕迹、被害人损伤成伤机制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详细说明,通过3D动画还原案发现场布局、时间线、动作轨迹等细节,将“沉默的物证”转化为动态现场重建,反驳刘某甲、刘某乙关于“被害人是自杀”“出血瞬间隔车相望”“相距较远未接触”“案发时双手自然下垂”等辩解。最终,法院采信上述意见。

经一审、二审开庭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刘某甲、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四年。

编辑 白爽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