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技术支持高质效办案典型案例。其中,芦某某、刘某抢劫案是一起陈年命案,案发时间久远,技术手段有限,关键痕迹物证已经灭失。
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技术性证据开展专门审查,通过开展致伤物推断及损伤分析、血迹形态分析、伤后行为能力分析等技术手段,还原“非亲历不可知”的隐蔽信息,印证有罪供述、反驳无罪辩解,助力还原犯罪过程。
盗窃杀人后23年被抓获,凶手分别被判死缓和无期
案情显示,2000年10月,涉案人员芦某某、刘某预谋实施入户盗窃,10月30日,两人窜至某地被害人张某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害人张某返回家中,芦某某、刘某先后使用撬棍击打张某头部,致张某死亡。作案后,二人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符合生前被他人持钝性物体击打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23年4月19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经查明,芦某某于2022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刘某于2016年12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5年3月2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芦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以抢劫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键物证遗失,技术审查锁定致伤物与血迹形态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当年现场勘验发现的撬棍上未能提取到有价值的指纹和DNA信息,且该关键物证已经遗失,故难以认定涉案人员是否使用过。在此情形下,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技术人员通过审查原始照片、尸体检验记录和鉴定书,并细致比对现场勘验情况,对被害人张某的头部损伤形态特征、分布特点及严重程度等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张某头部损伤符合具有一定质量、金属质地的棍棒类物体直接接触打击所形成的典型特征,现场遗留的撬棍完全能够形成上述损伤,上述损伤系4次以上连续打击形成。这一分析意见,与刘某的供述相互印证,反驳了芦某某的供述。
为清晰还原被害人张某在何种状态下被害,检察技术人员结合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照片及室内血迹分布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分析认为张某伤后曾在现场床尾处短暂停留,说明张某正准备外出或刚返回家中,即遭控制并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该血迹分析意见与刘某供述完全吻合。此外,依据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确定被害人张某面部下方被子上的血迹符合血液流注、浸染形成,枕头及附近被子上的血迹符合血液沾染形成。上述血迹形态分析与刘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进一步夯实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二审翻供,技术分析反驳无罪辩解
在二审环节,芦某某提出新辩解,称其于2000年5月22日因摔伤致右手舟骨骨折、月骨周围脱位,并于同年7月11日接受内固定手术治疗,因此其右手无法握持撬棍实施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望风且只参与入室盗窃,并未参与抢劫杀人。为核实该辩解,检察技术人员调阅了芦某某当年的全部诊疗资料。
经审查发现,芦某某手术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术中未见重要神经、血管、肌肉及韧带损伤,且术后恢复良好。根据骨折愈合的病理生理过程,在其术后2至3个月,右腕关节功能即可恢复或接近恢复正常。结合其右上肢亦无其他组织损伤,芦某某右手不存在遗留握物、持重等功能障碍的病理基础。同时,依据现场勘查笔录中记载的撬棍数据计算出撬棍总重量约为1kg。综上分析,2000年10月30日芦某某作案时完全具备正常握持该撬棍击打被害人的能力。这一分析意见反驳了芦某某关于“无法握持撬棍”的辩解。据此,2025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陈璐
编辑 白爽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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