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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危险驾驶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近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罪驾驶员心存侥幸,企图通过逃脱行为逃避法律追究,最终依法承担法律后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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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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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清晨,被告人罗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老人撞倒,造成对方轻伤二级。民警到达现场对罗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在民警处置纠纷时,罗某趁乱逃离现场5小时后被抓获。经鉴定,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4.52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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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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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罗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未达80mg/100ml,是否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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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认定罗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同时,罗某还具有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轻伤、肇事后逃逸等多个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提起公诉后,大理市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对罗某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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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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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血检测是法定程序,切勿心存侥幸、逃离现场试图规避处罚,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如实接受酒精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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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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