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深圳中院在审理案件时,类似不开庭暗箱操作屡见不鲜,并闹出多起枉法裁判的荒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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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案子,你以为你懂了,其实你只是刚摸到门槛。比如“亿元富硒大米案”,一听名字,就透着一种魔幻现实主义的香气——既是民生产品,又是亿元标的,还牵扯到了“硒”这种化学元素。这案子从罗湖法院一审开始,就已经在荒诞的赛道上狂飙了。

原告买的是包装精美的预包装成品大米,以“富硒”为卖点对外销售。按强制性国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声称“富含”硒的固体食品,每100克硒含量须≥0.15mg/kg。结果原告送检的成品实测值是0.0639mg/kg,连“含有”的门槛0.075mg/kg都没够着。

按理说,产品不合格,该赔赔该退退,清清楚楚。

但一审法官不这么想。人家援引的是《富硒稻谷》推荐性国标和江西省地方标准。各位,稻谷和大米是一回事吗? 稻谷是地里没收割的,大米是加工好上货架的。这就好比你去餐厅点了一瓶红酒,服务员给你端上来一串葡萄,说“都是地里长的,凑合喝吧”。

更绝的是,被告本身就是江西省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对标准层级拥有专业认知。专业的人,干了最不专业的事。

还有一个细节,让人看了直呼内行。合同备注栏写了个“定金”,法院就认定是定金了。按照这个逻辑,我在备注栏写“收购阿里”,是不是也能去杭州办交接手续了?

一审判决一出,当事人自然不服,上诉到深圳中院。按理说,这么一个涉及国家标准适用、地方标准冲突、合同条款认定的复杂案件,二审不开庭说不过去吧?

结果呢?深圳中院二审拒绝开庭审理,直接以书面审理方式处理。

这就好比什么呢?你在餐厅吃到了一盘用葡萄冒充的红酒,投诉到经理那里,经理翻了个白眼,看了眼菜单,说:“我看过了,没问题,散了吧。”你连张嘴解释的机会都没有。

有人可能会说,法律不是规定二审可以不开庭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确实说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但请注意两个关键词:“询问当事人”和“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

本案上诉中提出了新的争议焦点——国家标准适用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涉及专业判断的重大争议。法律分析已经明确指出,涉及专业判断的争议焦点必须通过开庭质证程序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否则构成程序违法。更要命的是,“不开庭审理”不等于“书面审理”。真正的书面审理,就是不开庭、不调查、不询问当事人,直接看书面材料进行裁判。而我国民诉法并无任何关于“书面审理”的规定。

说白了,这就像餐馆承诺“不满意可以换菜”,但当你真不满意的时候,他告诉你“我们已经看过菜谱了,觉得没问题”。

巧的是,深圳中院在类似操作上,似乎并非初犯。此前有报道显示,深圳中院法官在审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时,在未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参与审理程序、未以任何形式送达诉讼材料的情况下,立案后短短几日就火速作出裁定。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案子已经审结了。

此事被媒体曝光后,深圳中院迅速启动纠错机制,撤销裁定,发回重审。

你看,不通知、不开庭、快速出裁定,这套组合拳打下来,效率确实惊人。 只是,效率用错了地方,就变成了对程序正义的挑衅。

我们常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学会了“闭卷考试”,那当事人能拿到的,就只剩下一张冷冰冰的判决书,和一句潜台词:“你不服?不服也没用,反正我们已经看完了。”

这起亿元富硒大米案,一审已经上演了稻谷给大米背书的荒诞剧,二审又来了个书面审理的神操作。从“稻草当金条判”到“闭卷考试出成绩”,一部司法程序的连续剧,硬是拍出了悬疑片的气质——当事人永远不知道下一集会发生什么,因为连庭审都省了。

当然,我们也要理解法院的难处。案多人少,法官人均七百多件案子。书面审理确实能提高效率。但问题在于,效率的提升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当案件涉及上亿标的、涉及国家标准适用这样的复杂争议时,不开庭审理,就好比医生看了X光片就给人做手术——不是不行,但你得先问问病人同意不同意。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审理方式可以例外。这大概就是当代司法最冷幽默的地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