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彩虹星球诉谱尼测试侵权责任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该案件源于2023年一起消费纠纷:有消费者把在彩虹星球购买的已拆封有机樱桃送至谱尼测试机构检测,而谱尼出具的检测报告,将样品名称标注为“彩虹星球合作社有机樱桃”。彩虹星球认为,谱尼未核实样品来源便将其品牌名称写入报告,侵害其名誉权,遂起诉。此案2026年9月15日第二次开庭,尚未宣判。
这并非检测报告第一次引发争议。财联社近期报道,记者将农贸市场采购的普通果蔬二次封装后送往检测机构,仅凭委托人口述,报告上便能写上任意品牌名称;央视则曝光了更赤裸的交易——在网络平台支付500元,无需送样、无需实测,次日就能得到一份检测报告。
官司本身的是非,应以法院生效裁判为准。但从样品被“贴牌”到报告被“买卖”,两类现象指向同一个问题:检测报告被视为消费者监督的“第一份证据”,当这份证据的源头可以被轻易操纵,谁还能守住它的公信力?
媒体曝光检测乱象 样品可以“贴牌”报告可以“买卖”
值得关注的是,围绕检测报告,近期媒体曝光的案例指向了两种性质不同的乱象。
据财联社2026年8月的报道,有CMA资质的正规机构在收检环节“照单全收”。记者在农贸市场采购普通果蔬,自行二次封装后,以贸易商身份送往多家检测机构网点,应口述要求,报告上的委托产品名称直接填写为某品牌名称,并顺利出具了带CMA标识的正式报告。这些报告的声明页,无一例外地印着“仅对来样负责”或类似表述。
央视在2026年9月报道了一起无资质机构公然卖假报告。质量督察人员暗访一家网络店铺,仅支付500元,在没有提供实物样品,也没有进行实际检测的情况下,第二天便拿到了一份红木家具检测报告电子版。相关业务并非个例,调查涉及的检测报告交易还延伸至服装、电器、儿童产品等多个消费领域。
八部门联合开展的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印证了此类问题具有普遍性。100家被抽查机构中,28家涉嫌违法违规,其中8家存在较严重问题;被发现的问题包括无法提供报告对应原始数据、多份报告检测结果完全一致、涉嫌伪造授权签字,以及样品标识错误、状态不明、管理记录缺失等。
而截至2025年底,我国获得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已达54340家,一年内向社会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达5.71亿份。五亿多份报告意味着检验检测活动已经渗透进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正因如此,检测报告的公信力,本质上已经成为消费者权益保障的一部分。
“仅对来样负责”是无限免责声明吗?
两类乱象的性质并不相同,央视曝光的网店并无CMA资质,所谓检测从未实际进行,执法人员已在现场查获大量伪造的检测报告和印章;而财联社报道涉及的相关检测机构则持有CMA资质,检测过程真实发生、报告格式合规,分歧集中在样品名称栏的品牌名该不该核实、该怎么标注,这也正是彩虹星球诉谱尼测试案的争议核心。
在后一类场景中,机构最常援引的免责依据,几乎都印在报告的声明页上,写着类似表述:“委托单位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资料真实性负责”“本报告仅对所测样品负责”。业内据此概括出一句流传甚广的说法——“仅对来样负责”。
这句话的法律依据是,2025年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这一规定在2021年原39号令中即已确立,2025年修订时予以保留。
但免责并非没有边界。同一办法第五条明确,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进一步列明,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规定,存在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表示,“仅对来样负责”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成了机构“只收样、不核验”的免责工具。他强调,该条款的适用边界应严格限定于客户自行采样送检的情形,机构自行抽样或执法抽检时不得援引;它免除的仅是样品代表性、抽样过程及运输环节的责任,不免除实验操作、设备、数据记录和报告出具的责任。“若检测过程本身出错,机构不能援引该条款规避自身过错。”
换言之,机构虽不对样品的“出身”负责,却要对报告上的每一项陈述负责。那么,样品名称栏里的企业名称,究竟算机构的陈述,还是委托人的说法?
这一点目前尚无国家规定,但国际通行的ISO/IEC17025标准要求,实验室在接收样品时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异常或与检验方法中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如果对样品是否适用于检验有任何疑问,或者样品与提供的说明不符,实验室应在工作开始之前询问委托方。但该标准并未强制实验室核验委托人声称的品牌信息。CMA评审准则同样只要求机构建立样品唯一性标识和检验过程中的状态标识,并未要求在报告中区分“经本机构验证的信息”与“委托人提供的信息”。
一位国内大型检测机构人士向记者解释,第十条的核心是“划清责任”,样品从哪来、是不是真的,是客户的事;但这条不能当作完全免责的挡箭牌。ISO 17025里也有要求,如果样品和客户描述的不符,或者看起来不对劲,实验室得在干活前跟客户沟通,虽然不用像公安机关那样追踪样品来源,但收样人必须做基本肉眼检查,包装拆开过、二次封装痕迹明显、标签和实物对不上,就要当场指出并记录。但实际上,就目前行业现状来看,真正严格按这套流程走的机构少之又少。
司法实践对单方委托报告的审查,核心也落在样品来源上。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发布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典型案例明确:当事人自行委托取得的检测报告,如果存在样品来源不明、与授权机关保藏的标准样品缺乏关联性等情形,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全流程严谨检测是否有可行路径?
从收样到出具报告,一个严谨的检测流程应当包含哪些环节?
上述检测机构人士透露,如果按最正规的流程来,收样员得先看包装,发现拆封了必须当场记录;然后得跟客户沟通确认来源,记录沟通结果;样品名称栏里不能直接写具体品牌,顶多写“某品牌(客户声称)蔬果样品”;报告备注里也得注明“客户提供样品,包装异常,品牌系客户声称,本机构未核实来源”。
“实际操作中,大多数机构为了接单,直接按客户口述的品牌名称来写报告。严谨一些的机构会要求委托单上把送检单位和委托单位都写清楚、两个章都盖;只能盖一个的,至少盖送检单位的。如果是个人委托,很多大型检测机构干脆不接——‘出了事连个负责的主体都找不到’。”检测机构人士称。
目前部分大型机构已有一些落地做法:要求委托方签署《样品来源与标称一致性承诺书》,作为报告附件;收样时拍照留档;报告备注栏写清“客户提供,客户声称”。其核心是把法律上“委托人负责”这句话,变成白纸黑字的书面证据——几乎不增加核查成本,却把机构的自我保护落到了实处。
行业内部并非没有审慎做法。在财联社报道中,有检测机构拒绝了在报告中直接标注品牌及“有机”字样的要求,要求提供授权文件及有机认证,仅允许在备注栏注明“客户声称”;也有检测机构曾拒收类似委托。
在上述检测机构人士看来,不同机构做法不一,实质是“做生意”和“防风险”在打架。直接按口述品牌出报告,客户省事、接单效率高;但一旦带有CMA标志、标着具体品牌名的报告被拿去做宣传或维权,机构赚的是几百块检测费,要背的可能是巨大的连带责任和声誉风险。
赵占领认为,区分标注应当成为一项法律义务,至少应要求机构在报告中标明“样品名称等信息由委托人提供,机构未对样品与标称产品的同一性进行核验”,这既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关于样品与描述不符时记录并沟通的要求,也能为报告使用者提供判断依据。
在监管层面,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安部等八部门于2026年7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开展新一轮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120家机构,食品检验领域被列入重点监管领域之一。官方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提升行业公信力。
针对网络测评领域暴露的问题,2026年6月,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网络测评活动规范》,明确要求“网络测评所选取的样本,应当是消费者可以从市场上购买到的普通商品且来源可以追溯,不得是为测评活动准备的特殊物品”,并要求“按照规定保留测试样本以及测试数据、图片、视频等记录,确保测试数据、结果可以追溯”。
规范还要求网络测评活动组织者或参与者“对与测评活动有关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检验检测报告真伪等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委托无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展示、引用虚假资质许可证书或者检验检测报告”。
不过,上述规范主要针对网络测评活动中的样品来源问题,尚未直接回应一个更基础的制度性问题:检测机构在出具报告时,是否有义务在报告中对信息来源作出分层标注?
赵占领建议,现行管理办法在保留委托人主要责任的同时,还应该增设检测机构对样品外观明显异常的核验与记录义务,至少应要求机构对样品与描述不符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向委托人确认,这是《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基本要求,也是堵住制度漏洞的必要举措。
谁来守住消费者监督的第一份证据?
讨论检测市场乱象,容易被误解为企业在试图削弱消费者的维权能力。但事实恰恰相反:如果一张检测报告500元可以买到,最大的受害者首先是消费者。消费者购买食品、儿童用品、电器、家具时,恰恰依赖第三方检测帮助自己识别真假与风险。如果检测机构能够给商品生产者购买“合格报告”,消费者面对的将是虚假的安全感。
问题还有另一面。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把来源未经核验的样品冠以某个企业名称,再拿着一张真实完成了实验室检测的报告对外宣称“这个品牌存在问题”,那么第三方检测本身又可能成为攻击企业的工具。
消费者自行送检维权时,证据链该如何补全?赵占领表示,优先采用公证保全,对购买、收货、送检全过程进行公证;公证封存的样品外观与检测报告开箱图片一致、封条完整的,法院通常认可样品同一性。也可拍摄完整开箱视频、保留原始包装和购买凭证。“消费者与企业应适用同样的证据标准,但考虑到消费者取证能力有限,法院审查时应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
检测报告的公信力,不是某一方的事。它既关乎消费者能否获得真实的安全感,也关乎企业能否免于被不实报告误伤。当样品可以“贴牌”、报告可以“买卖”,这份公信力也将消弭。多名专家提出,现阶段需要机构在收样环节多一分审慎,监管在制度设计上补上“信息分层标注”的空白,更需要法律在责任划分上给出更清晰的边界。毕竟,五亿多份报告的背后,是无数消费者对“安全”二字的朴素信任。
新京报记者 刘欢
编辑 唐峥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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