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一家人民医院的骨科,四名医生六年间私分耗材回扣248万余元,主任判六年实刑,副主任和两名普通医生因立案前主动投案、认定从犯,各判三年、缓刑三年。
没有采购权、没有审批权的一线医生,为什么也被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这篇讲楚。
某县一家人民医院骨科的案卷里,夹着一张"价目表"。
国产关节按单价返30%,进口关节返15%,碳棒返20%,其余耗材返40%。另一家经销商的货另有算法:同种异体骨每克返500元,肋骨环抱器每个返1200元。
案卷里还有一套科室内部的分配公式:主任分四分之一,主刀医生经管病人时分八分之三,助手分八分之一。
这条回扣链走了整整六年,合计248万余元。
案发之后,主任判六年实刑。副主任和两名普通医生,各判三年,缓刑三年。
会见室里,我听过太多和那两名普通医生处境相似的人说同样的话:"科里都这样。""主任定的规矩。""单笔才几百块,我没当回事。"
这些话在判决书里,为什么站不住?
权力不只长在签字那一栏
很多医生对"职务便利"的理解,停在审批权和签字权上。院长拍板,设备科定标,药剂科选目录,这些才叫权力。一线医生手里没有采购权,没有招标话语权,进不了班子会。
可你有一样东西,是所有这些权力的终点:处方笔。
药最终是谁开出去的?耗材最终用在哪台手术上?供应商在院长、药剂科、科主任身上花的每一笔钱,最后都要靠你笔尖的流量来变现。所以钱也会顺着链条流到这一层,单笔几百上千,按月、按用量结算。
骨科那个案子里,检察机关起初指控的是单位受贿罪,把骨科作为医院的内设机构推上了法庭。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回扣没有归科室所有,护士不知情、不参与,钱也没用于集体开支,是四名医生私分。
那构成什么?法院的说理,我抄一段放在这里。
判决书原文(已脱敏)
骨科主任及三名原审被告医生作为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得知使用指定对象提供的医疗耗材有回扣,并商量好分配方案后,在具体医疗过程中,利用开具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医疗器械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
注意主语。不是"骨科主任"一个人,是"骨科主任及三名原审被告医生"。
裁定书另有一句,把这层意思说得更直白:选用哪种高值器械、哪家的产品,主任有决定权,其他医生不能单独作出选择,可"各供货商的销售总额是依据各主治医师在手术中开具的处方计算所得"。
回扣的分母,是每一位医生的处方。你没有定规则,但规则是按你的处方量结算的。这就够了。
于是四个人,同一个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科里都这样",只是量刑时的一个变量
同一张回扣表上的人,结局分成了两层。
定返点规则、谈分配公式的主任,是组织者,六年实刑。副主任和两名医生,在立案前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认定从犯,各自退赃十八九万元,拿到三年缓刑三年。
请注意,缓刑也是刑。那两名医生并没有因为"只是执行科里的安排"而无罪。从犯身份、自首、退赃,把他们从实刑里捞了出来,仅此而已。"科里都这样""主任定的规矩",在判决书里几乎从来不是出罪的理由,只是量刑时的一个变量。
有人不服气,一路申诉。某县医院一位神经内科主任,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收受药品回扣27万余元,一部分分给本科医生,一部分充当科室活动开支,剩下归自己。判的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他申诉的理由是:"我是事业单位的医务人员,把我当成公司、企业人员定罪,与事实不符。"
省高级法院的回应,是把规则给他复述了一遍: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药品、器械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驳回申诉。
这不是把医生"当成"企业职员,是看你手里那项权力的性质。开处方是执业行为,不是公务;用它换钱,走的就是这个罪名。医院里专门负责采购的人用采购职责收回扣,定的则是受贿罪。罪名随身份走,两条路的牢门都是真的。
数额这把尺子,如今也拉平了。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对齐受贿罪:累计3万元就够入罪,20万元是"数额巨大",300万元是"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可至无期徒刑。此前这个罪名的入罪门槛是6万元。门槛降了,天花板抬了。而且是累计算:单笔几百上千,几年的账合到一张表上,只是导出一次的事。
还有一种情形,一线医生最容易忽略:不收药商的钱,也会出事。
某县一家人民医院泌尿外科的一位医生,从2013年起私自为三十九名患者做碎石诊治。手术做了,钱也收了,但这些诊治费没有走医院的收费系统,直接进了他自己的口袋。前后加起来3.55万元,平摊到每名患者头上,不过900元左右。
他没收药商一分钱,没拿一笔回扣。在他自己看来,这大概算"多劳多得"。
法院定的是贪污罪。他是公立医院里从事公务的人员,患者交的诊治费是医院的收入,截留不入账,就是侵吞公款。
结果是免予刑事处罚。判决里点了三件事:数额刚超过定罪标准的起点,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属于自首,赃款全部退还。三项叠加,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三块板凑成一张凳子,少一条腿就坐不稳。3万元,就是那道门槛。三十九次900元的小钱,
加起来刚好迈过去。我把这个案子放在这里,是想说清一件事:处方权、手术权本身就是有交易价值的东西。对面站的是药商,它换来回扣;对面站的是患者,它换来绕过收费系统的"手术钱"。两种钱,罪名不同,但都从你那支笔上长出来。
三条边界,都在处方笔周围
规则讲完,落到动作上。我只说三条。
第一,凡是按你的用量、手术量折算出来的钱,无论名目,都不进个人口袋。名目可以随便起,只要它跟着你开某个药的用量涨跌,性质已经写在数字里了。每月抽十分钟,调出前一个月的用量,问自己三个为什么:某个药为什么突然上量?某类耗材为什么集中在一个品牌?和我的诊疗习惯对得上吗?统方数据早晚有人替你算,不如你先算。自查的记录,将来就是"合理用药"最好的证据。
第二,发现科里有分配表,尽早抽身,并留下痕迹。"全科都拿"从来不是安全感的来源,只意味着案发时一锅端。最好的位置,是从一开始就不在这张表上。抽身的时候,说过的话、退回的钱,要有第二个人知道。
第三,拒收要留痕。当面塞的当场退,最好有同事在场;微信红包不点开,文字回一句"不能收",记录留着;实在退不掉的,走医院渠道上交并拿回执。拒绝这件事,做了却没痕迹,在案卷里约等于没做。我见过一份拒收记录把人从名单里摘出来,差别就是当时多做的那一个动作。
还有一句要单独说:患者的钱碰都不要碰。
红包尚且要退,绕开收费系统"私接活儿",那不是灰色收入,是刑事案卷的第一页。
那张价目表上,助手分八分之一。
按这个份额领了六年钱的两名医生,最后各退了十八九万元,各判三年,缓刑三年。
表上没有一行写着,八分之一的份额,只担八分之一的责任。
文末三件套
关于作者:朱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二十三年,办理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与合规业务.
说明:文中案例均据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匿名化改写,不指向任何真实机构与个人,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互动:你们科里有没有那种"大家都这么拿"的钱?不用说是什么,留言里说一句你当时是怎么处理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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