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不是我装的,凭啥让我赔?”
某小区业主的爱车
被高空坠落的空调防护栏砸到
找物业公司索赔时
对方却“喊冤”
这起纠纷到底谁该担责?
基本案情
莫某是某小区某房的业主
某日台风天气
李某房外侧的空调防护栏突然脱落
砸中莫某停在楼下停车位内的车辆
造成车辆多处损坏
莫某遂向李某及物业公司协商赔偿
李某认为
防护栏是开发商统一安装的公共设施
其无管理义务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主张
防护栏位于业主专有露台
属于业主专有的附属设施
不在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内
亦不应承担责任
因协商无果
莫某将李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7800元
裁判结果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涉空调防护栏是
开发商统一安装的配套设施
与建筑外立面相连
构造上无法独立分割
功能上为装饰和美化房屋外观之用
并非业主个人安装
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
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
负有检查、修缮及维护义务
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空调防护栏
尽到了排查危险及修缮职责
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
应对空调防护栏掉落造成的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并非案涉空调防护栏的管理人
也无证据证明该防护栏系因
李某安装空调不当致使掉落
莫某请求李某赔偿车辆维修费
理据不足
故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莫某7800元
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阳江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高空坠物致损,责任判定先看设施归谁管。本案的空调防护栏是开发商统一安装的外立面附属设施,即使紧邻特定住户、外观上看似供单户使用,但其在构造上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功能上服务于整体外观美化,且无法单独办理产权登记,依法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依法负有维护、管理、维修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不能靠合同“免责缩水”。若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对高空坠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厘清管理边界,对共有设施建立定期巡检和维修养护台账,遇台风等极端天气,更要提前排查隐患,做好防护;业主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松动、老化、脱落等情况及时告知并督促物业履职,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城区法院
编辑 | 周雅
校对 | 颜振勇
审核 | 李宗君
终审 | 苏小琳
日报精选
放假倒计时!阳江市区文旅“打卡点”上新
栏目推荐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