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5 年 2 月,长期在外务工的 C 先生通过线上平台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险期间自 2025 年 3 月起至 2026 年 3 月止,保单约定到期后自动续保为长期保险。
2025 年 6 月,C 先生因身体不适就医,被确诊为直肠癌。由于治疗需要高额费用,C 先生于 6 月 4 日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希望保单能够赔付相应的重疾保险金。
2026 年 1 月 6 日,保险公司向 C 先生出具拒赔通知,核心理由为 “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二、保险公司的拒赔依据
保险公司理赔调查后认为,C 先生在 2022 年至 2025 年期间存在多项健康异常记录,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 存在高脂血症、肝炎(小三阳)病史;
- 曾在糖尿病门诊就诊;
- 有多次高血压 2 级的就诊记录。
保险公司据此主张 C 先生故意隐瞒健康状况,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且不予赔付。
三、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
接到案件后,代理律师结合投保流程、健康告知问卷与病历材料逐一核对,围绕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定边界,梳理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1. “门诊就诊” 不等于 “确诊疾病”
保险公司将 “糖尿病门诊就诊记录” 等同于 “患有糖尿病”,属于事实认定偏差。C 先生虽因血糖相关问题在糖尿病门诊就诊,但并未被确诊糖尿病。如实告知义务针对的是已确诊的疾病或明确的健康异常,而非单纯的就诊行为。
2. 需以投保时的询问范围为边界
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原则,投保人仅需对保险公司书面询问的内容如实作答。对于高血压、高脂血症等情况,需要核对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的具体条目,判断上述健康状况是否属于明确询问的范围;若保险公司未就对应事项进行清晰、明确的询问,投保人无主动告知的法定义务。
3. 自动续保环节的告知义务存疑
案涉保单为到期自动续保的长期保险。在续保环节,保险公司是否重新就健康状况履行询问义务、投保人是否需要重新履行告知义务,本身存在争议。通常情况下,续保阶段若保险公司未重新进行健康询问,投保人无需重复告知。
4. 合同解除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则消灭。本案中保险公司 2026 年 1 月才发出解除通知,需核实其知晓 “未告知事由” 的时间,判断解除权是否已因超过期限而失效。
四、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法律论证,保险公司认可本案拒赔依据存在法律瑕疵。2026 年 5 月,双方在上海黄浦典协法律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 确认案涉保险合同于 2026 年 1 月 6 日解除;
- 保险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前,一次性向 C 先生支付保险金 75300 元。
该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合法有效,理赔款按期到账,为 C 先生后续治疗提供了经济支持。
五、投保人理赔提示
- 如实告知以 “询问范围” 为限:投保时只需按照健康告知问卷的问题逐一作答,未被询问的病史、单纯的就诊记录,不属于法定必须告知的内容。
- 拒赔先核法律边界:收到拒赔通知时,不要直接自认理亏,可先核对拒赔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比如是否超出询问范围、是否有因果关系、解除权是否超期等。
- 重视续保环节规则:自动续保的保单,若保险公司未重新进行健康告知询问,通常不能再以投保前的健康事由拒赔。
如果遇到保险拒赔争议,自身对法律规则和理赔流程不熟悉,可以委托专业保险法律机构协助处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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