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用工灵活的特点给社会保险参保实务带来不少争议。部分快递企业误以为行业专项参保政策可以豁免历史社保缴费义务,面对劳动关系存续多年产生的社保补缴费用及滞纳金,遂诉至法院。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及行政复议案件,依法明确社会保险法定缴费义务不因行业特性予以免除。
01
基本案情
某快递有限公司系从事快递服务的民营企业。经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劳动者王某自2015年3月至2022年6月与该快递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未为王某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025年,王某向钦州市钦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企业欠缴社保问题。人社部门启动社会保险稽核,开展调查核实、权利告知、责令改正等法定程序后,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决定书》,责令该快递企业补缴2015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王某的社会保险费合计24万余元,包含单位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截至2025年2月的滞纳金。
该快递企业不服补缴决定,向钦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钦北区政府经受理、调查、延期、中止调解、恢复审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人社部门的补缴决定。
快递企业仍不服,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企业诉称,快递属于新兴业态,行业用工模式特殊,企业并无主观恶意拖欠社保费用;广西关于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2022年3月才出台,社保补缴应当自该政策发文时间起算;同时企业经营困难,一次性补缴本金及滞纳金负担过重,请求法院变更补缴起算时段、免除滞纳金,并撤销案涉复议决定。
02
法院审理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强制义务。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双方2015年3月至2022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负有为职工办理社保参保登记、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义务,该义务不以劳动者提出主张为前提。广西2022年出台的快递网点参保专项文件,是落实国家政策、优化行业参保流程,仅适用于文件实施之后,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不能免除企业此前已经产生的社保缴费义务,企业主张从2022年3月起计算补缴期间,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社保滞纳金依法不得随意减免。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现行法律仅将不可抗力作为社保费缓缴、减免的法定事由。企业经营困难、行业业态特殊、无主观恶意,不属于法定减免情形。滞纳金兼具督促企业履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制度功能,行政机关无权自行对滞纳金予以减免。
第三,复议机关办案程序合法。钦北区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完成受理、送达、答复、延期、中止调解、恢复审理全流程,复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复议结论合法有效。
综上,人社部门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决定,以及钦北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该快递企业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快递有限公司承担。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本案中,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自用工之日即产生,不因快递行业用工灵活、劳动者未提出参保要求而免除。地方出台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旨在优化行业参保保障,并无溯及既往效力,不能豁免政策实施前已形成的社保欠费。
同时,仅遭遇不可抗力情形,社保滞纳金才可依法缓缴、减免,企业经营困难不属于法定减免事由。“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不等于只缴纳工伤保险,快递企业仍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要树立依法参保意识,及时为劳动者参保缴费,避免欠缴社保产生滞纳金,切实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对用人单位
无论传统行业还是快递、外卖等新业态,只要成立合法劳动关系,企业就应当在用工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全部险种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以行业特殊性、用工灵活、员工未提要求为由不参保。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不等于只缴纳工伤保险。企业要主动做好社保申报代扣工作,避免长期欠缴产生高额滞纳金,带来更大经营风险。
对劳动者
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法定权利,如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可向人社部门投诉维权。劳动关系存续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是维权重要材料,应当注意留存。
来源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转自 | 广西高院
【2026年第139期】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