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我一个月前写过,当时还在等复议结果。

再把经过捋一遍。

6月29日早上7点半,山东菏泽郓城县,10岁的祝小舟(化名)喝了一碗汤,吃了一个鸡蛋,骑着车载着12岁的姐姐去上学,家离学校就一条街。

7点43分,监控拍到他走到离校门口十米的地方,突然折回来,把书包放回车筐;再朝校门走,走了一半,又折回来。

然后他骑上车走了,再没出现在学校的监控里。

8点02分,他在几百米外的宋金河里溺亡。

那段河水很浅,孩子身高1米5,没有呼救,也没有挣扎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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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视频截图)

家属后来在派出所看了监控,出事前那一周,班主任谭某某当众掌掴他的头脸、揪头发、拽耳朵、拿作业本砸头,五个上学日至少打了8次,有一次连扇超过一分钟,罚站累计超过700分钟,有时在讲台上一站就是两小时,还拉着全班陪站连坐。

孩子什么都没跟家里说,脸上带着淤青,只说自己不小心碰的。

父亲那句“就是因为太懂事了,才走到了这一步”,我到现在都记得。

懂事这两个字,是多少孩子咽下去的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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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河岸边(视频截图)

案子这一路走得比孩子的上学路还绕。

8月9日,郓城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没有犯罪事实”;家属申请复议,9月4日警方撤销原决定,认定谭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9月7日立案,人被刑事拘留;9月12日移送检察院。

9月20日,家属得到消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郓城县检察院向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案件仍在侦办,官方通报随后会发。

从法律角度看,“不予批捕”是什么意思。

它不是有罪无罪的判决,连起诉都算不上,只是刑事诉讼里的一道强制措施审查。

逮捕的法定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够不着,检方就不能批。

批捕是道程序门,不是道德审判。

程序上挑不出毛病。

那证据为什么会“不足”。

涉嫌的罪名是虐待被看护人罪,刑法第260条之一,构成要件里有个“情节恶劣”,光证明打了人还不够。

家属想把孩子的死算进罪责,就得证明打骂和轻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有律师分析得很直白,孩子自主轻生在刑法上属于“异常介入因素”,可能中断因果链条,多因一果没法排除时,死亡结果就追不到打人者头上。

多因一果,不该成了打人者的挡箭牌。

顺带说一句,律师还提了另一个方向,当众掌掴、羞辱如果达到公然贬损人格的程度,可能构成侮辱罪,而致人自杀本身就属于侮辱罪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条路堵了,未必条条都堵。

还有,不批捕不等于撤案。

检方自己说了案件仍在侦办,补齐证据可以再报捕、再移送,家属也表态会继续反映。

更要紧的是,刑事责任够不着,后面还有两层责任。

治安层面,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写得明白,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虐待被看护人本身,第五十三条也单独立了罚则。

一周打8次,条款一条条都在那儿等着,就算刑事追不了死人的账,治安处罚这一关总得有个说法。

民事层面更绕不开。

学校作为管理方,赔偿责任不因不批捕而免除。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比刑事低一大截,不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就够。律师也提到,10岁的孩子心理发育不成熟,民事审判中对过错认定反而会适当放宽。

往后最让我惦记的还是那个12岁的姐姐。

弟弟在她身后十米的地方折返,她径直走进了校门。

往后每个早晨,她可能都会问自己,我为什么没回头。

这个家除了要真相,还得有人给这孩子做专业的心理干预,有些坎靠想开是过不去的。

孩子课桌里留下不少画,心理专家看了说整体情绪“压抑、紧张”。

大人问不出来的,证据会替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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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课桌里的涂鸦(家属提供)

每次写这类事,评论区总有人说现在的学生不打不行。

我当了十几年老师,一届届难带的孩子也见过不少,可底线从来只有一条,不能动手。

反对体罚,也是在保护老师。

动手那一刻,把自己的人生一起押了上去,看看谭某某眼下的处境就明白了。

以上。

我是夏夏回来了。一名高校老师,深耕教育十数载。热切关注所有和学校教育有关的话题。如果您有和我一样或不一样的想法,欢迎和我交流。

感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