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庞正
9月21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湖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据介绍,湖北省现有4600余处红色旅游资源,1700余处各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
《条例(草案)》立足湖北“红色沃土、英雄之地”实际,将弘扬“大别山精神、抗洪精神、抗疫精神”作为立法重要目的。科学界定红色资源的概念,对制定认定办法作出授权规定,对不可移动、可移动、非物质红色资源提出分类、分级保护要求,提升保护管理的针对性;将湖北省红色资源普查建档、馆校合作、红色研学等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细化政府和相关部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职责,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的责任,以及信息共享、经费人才保障机制。
《条例(草案)》着力强化红色资源保护管理。鼓励依法与红色资源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依法签订保护协议的方式,成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明确可通过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吸引社会捐赠等方式,对履行保护责任确有困难的非国有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帮助。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实行原址保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缮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
在传承发展方面,鼓励开展鄂豫皖、湘鄂西、湘鄂赣、湘鄂川黔等红色资源片区建设,加强红色资源交流合作,开展红色资源研究、文艺创作、馆际交流、红色旅游等活动,促进红色资源整合利用与协同共享。
《条例(草案)》明确,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污损、破坏红色资源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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