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一中院二审不服,再审该去高院还是中院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民事再审

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不服,再审应当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而不是再回到一中院。这是上海再审律师接案时最先要澄清的一个常见误区:不少人以为“一审在基层、二审在中院”,再审就该回到中院,其实二审已经是终审,中院不会受理针对自己二审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

二审生效,上一级就是高院。

二审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依《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中院的上一级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只有未经二审、一审即生效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双方均为公民等情形,才可能向原审法院或者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换言之,判断标准是“谁作出了生效裁判”,而不是“谁审过这个案子”。

向高院提交,材料有专门门槛。

上海高院审查要求再审申请书逐条对应第211条的具体事由,并附一、二审判决书、生效证明及证据材料;仅表达“不服结果”而不落在法定事由上的,书面审查阶段即可能被驳回。材料不齐或者格式不符的,还可能被要求限期补正,一来一回就会挤压本就有限的审查时间。

常见误区:把“不服”等同于“再审事由”

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时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法官没听我的意见”“认定对我太不利”,这些感受都不构成再审事由。《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情形,指向的是原裁判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审判程序上的具体错误,而不是当事人的主观评价。写申请书时,必须把诉求翻译成“原判认定某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样的规范表述。

另一个常见误区是把二审已经说过的话再说一遍。再审审查的对象是原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法定错误,而不是重新进行一次全面审理;如果某一事实争点在二审已经充分举证、质证,又没有新证据,仅仅重复二审意见,几乎不会触发再审。同理,只强调“对方在撒谎”而不指出原判采信了哪一份不实证据,也难以成立。

还有当事人认为“换个法院就有机会”,因此反复纠结向高院还是中院递交。实际上管辖只解决入口问题,能否启动取决于事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与其在法院层级上反复权衡,不如把精力放在事由论证与证据组织上,这两项才真正决定申请书的成败。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向高院申请再审,不等于案件会由高院实体审理。高院裁定再审后,可以自行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再审,路径不同,后续的举证安排与结果预期都会不同。

至于二中院、上海金融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裁判,逻辑与一中院完全一致,上一级同样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断时只需锁定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即可。

三个常见问答

问:在上海,民事再审向哪个法院申请?高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

答:一般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上海地区,对上海一中院、二中院等中级法院的二审生效判决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基层法院一审即生效的判决,依《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向上一级中级法院申请,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问: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答:民事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存在法定错误情形而再次审理的特别救济程序,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它与二审有三点核心区别:二审针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基于上诉启动、全面审理事实与法律;再审针对已生效裁判、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法定事由才启动、审查以纠错为限。二审是常规审级,再审是例外救济。

问:上海民事再审从申请到立案审查一般要多久?书面审查为何多数被驳回?

答:法院应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并决定再审或驳回(《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复杂案件实践常超三个月。多数止步于书面审查被驳回,是因为当事人只重复二审已提过的意见、未指向法定再审事由、或没有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书面审查围绕“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而非重新全面审理。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沪01民再7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结果: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争议焦点:原审据以认定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签名是否系伪造(以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沪民申452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出借人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以及当事人系保证人还是抵押人(原审认定为连带保证人确属错误,但因申请人书面放弃而未以再审纠正)。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定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法定情形,所引条文以现行(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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