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备受关注的“云南楚雄两幼童被胡蜂蜇咬致死案”在牟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去年6月28日,牟定县的两名儿童被同村村民李某寿养殖的胡蜂蜇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今年7月,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养蜂人李某寿依法提起公诉。

新京报记者从被害人父亲陆先生以及诉讼代理人臧梵清处获悉,庭审于今日8时30分开始,持续至18时30分结束,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据臧梵清介绍,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寿未认罪,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辩方认为,李某寿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已尽到胡蜂养殖者应有的注意义务。

臧梵清介绍,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被告人李某寿是否尽到养殖者安全注意义务展开辩论。其中,争议焦点包括胡蜂攻击原因、养殖现场是否设置并持续保留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以及当时野外养殖胡蜂安全责任认定等问题。

案件之外,胡蜂养殖的安全隐患及监管问题也多次在社会上引发讨论。新京报记者多方了解到,自今年起,云南多地相关部门发布通告,明确禁止养殖高危品种胡蜂,并公布相应名单。同时,相关通告还明确要求胡蜂养殖者必须向村委会登记报备,并规定胡蜂养殖场地须远离集镇街区、自然村、学校、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及交通主干道,逾期未整改的,将予以强制清理。

7岁哥哥和2岁妹妹遭蜂群蜇咬上千次身亡

据陆先生介绍,2024年年底,他与妻子离开云南老家前往杭州务工,两个孩子则留在老家,由老人照看。“去年春节我和我老婆都没回去,我们想着出去打工多攒些钱,等孩子再大一点,上初中要去县城读书,一家人开销会更大。”

陆先生回忆,去年6月28日12时许,也就是事发当日中午,他曾与岳父通话,提醒老人去快递点,取回他给大儿子买的练习册。“当时我岳父母在地里干活,两个孩子在旁边玩,我在电话里跟他们(两个小孩)说,要好好听外公外婆的话,等过年回去带他们去玩。”

电话挂断不久后,意外发生。

起诉书显示,检察院查明,去年4月,被告人李某寿借用他人在腊湾村委会迤湾村赛礼乌基山的林地,养殖了10窝胡蜂。去年6月28日9时许,周某某、李某某带着7岁的孙子李某甲和2岁的孙女李某乙,到李某寿养殖胡蜂山林西侧的山地干农活。其间,两个孩子一直在山地与养殖胡蜂的树林之间的一片空地上玩耍。

当日12时50分许,在养殖胡蜂山林东侧干活的周某某突然听见孩子的哭喊声,循声找去,发现两个孩子被大量胡蜂包围蜇咬。她试图上前驱赶胡蜂,也被蜇伤,随后立即打电话告知李某某。李某某赶到,将两个孩子抱离现场送医抢救,但两名幼童最终均因抢救无效身亡。

经云南省牟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李某乙系被胡蜂蜇咬致急性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胡蜂为膜翅目胡蜂科墨胸胡蜂。

陆先生称,在两个孩子的尸检报告上,他看到,儿子和女儿全身被胡蜂蜇伤,两人伤口数分别达300余处和700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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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两名幼童系被胡蜂蜇咬致死。受访者供图

陆先生告诉记者,孩子的外婆也在当天救孩子时被胡蜂蜇伤,之后送往牟定县医院急诊抢救3天,后转入楚雄州医院。“(老人)身体已经康复了,但最大问题还是心结。孩子的外婆今年55岁,一下子苍老了很多。”陆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孩子的骨灰仍存放在殡仪馆内。因为这个案子,他与妻子辞去了杭州的工作,平时依靠打零工赚取生活费。

今年7月,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养蜂人李某寿依法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寿在生产区域养殖胡蜂,养殖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其应当预见胡蜂可能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两名未成年被害人被胡蜂蜇死。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李某寿刑事责任。

庭审焦点:被告人是否尽到养殖者安全注意义务

陆先生告诉记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寿被取保候审期间曾两次来到家里,共支付4万元。“第一次是送了2万元医药费,第二次在两个孩子遗体准备火化前,对方又送来2万元。”陆先生称,两次见面,对方没有提出赔偿方案,也没有向他们表达歉意。事发后,当地相关部门曾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在赔偿金额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前,38岁的养蜂人李某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养殖墨胸胡蜂,主要是为了售卖蜂蛹,并以此赚钱补贴家用。公开资料显示,胡蜂养殖的用途,主要包括采收蜂蛹作为食材、利用胡蜂捕食害虫开展生物防治,以及开发蜂毒、蜂巢、蜂酒等产品。据媒体报道,此前胡蜂养殖还作为云南部分山区发展林下经济和带动农户增收的特色产业。

臧梵清称,今日的庭审中,双方主要围绕李某寿是否尽到养殖者安全注意义务展开辩论。他告诉记者,被告人一方在庭审中提到,胡蜂属于防御性蜂种,通常只有在蜂巢受到惊扰时才会攻击,事发系两名未成年人持棍触碰蜂巢所致。

对此,陆先生告诉记者,事发现场并无监控,也无目击者,“但警方告诉我们,蜂窝是完整的,没有被捅坏的痕迹。”

臧梵清还说,庭审中被告人一方提到,事发养殖地曾设置有防护围挡、警示牌,此后警示牌被损坏。李某寿还称,此前其口头提醒过周边村民,且当时野外养殖胡蜂属于行业普遍做法,并无明确法规要求采取封闭式养殖。

对于被告人一方的说法,臧梵清提出异议。他称,此前,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写明,在事发的养殖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即便当时缺乏针对胡蜂养殖的专门规定,也不意味着养殖者可以免除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作为养殖者,应根据胡蜂本身的危险性采取必要的隔离、警示等安全措施。”

云南多地明确禁止养殖危险品种胡蜂

陆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后,他曾先后就胡蜂养殖的监管问题,向牟定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反映。“当时县农业农村局说胡蜂是野生动物,归林草部门管,县林业和草原局说养殖的胡蜂已圈养驯化,属于家养动物,归农业农村部门管。到底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养、谁来监管?当时没人给我们一个准确的说法。”

去年9月22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通过函件答复媒体时表示:“现行法律法规均未对胡蜂养殖、利用作出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时隔一年,记者查询发现,目前,云南当地针对胡蜂引发的安全问题已采取行动。

记者注意到,自今年起,云南省多地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格规范胡蜂养殖管理的通告》,要求养殖者必须向村委会登记报备养殖胡蜂的品种、规模、养殖方式、养殖场地详细地址、养殖用途、销售渠道及经营模式等信息。

同时,上述《通告》还公布了禁止养殖的高危品种胡蜂名单,且明确规定胡蜂养殖场地须远离集镇街区、自然村、学校、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及交通主干道,逾期未整改的,将予以强制清理。

此外,今年6月5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也就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胡蜂养殖管理办法的建议》作出答复。

答复提到,目前,云南16个州(市)均有胡蜂分布,伤人事件主要为采收后残留蜂群的报复性攻击和防卫性蜇伤。

针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胡蜂养殖法律法规缺位和养殖规范缺失”等问题,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表示,胡蜂属于陆生野生动物,没有人工驯化历史和饲养特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实现人工驯化繁殖,不属于《畜牧法》管理范畴。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已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因此不适宜制定专门的胡蜂养殖规范。

为降低胡蜂伤人风险,今年1月,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胡蜂伤人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和开发利用主体各自承担的监管责任。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还提到,将支持科研机构培育脱毒或低毒胡蜂品种、研发固定场所养殖技术,在相关技术成熟前,禁止开发利用攻击性较强的胡蜂品种。

在安全防护方面,答复还提出,各地将加强居民区等重点区域管控,对从事胡蜂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引导其远离城镇和居民聚居区;对城镇及人员密集区域的蜂巢开展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摘除等措施,同时引导群众退出开发利用攻击性较强的胡蜂品种。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蜂蛹、蜂酒等蜂类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食品安全。

新京报记者 熊丽欣 实习生 何昱满

编辑 刘倩 校对 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