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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镇市南城区典型案例
2026年5月25日,丰镇市南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逻期间发现,丰镇市南城区杨某在休牧期内放牧羊群,事实构成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南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决议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人民币。
丰镇市三义泉镇典型案例
2026年5月8日,三义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巡逻期间发现,三义泉镇甲拉村辛某在禁牧区域实施偷牧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制止违规放牧行为,开展现场取证、调查询问等执法工作,固定相关违法证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三义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当场对辛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每只羊120元标准予以处罚,共计罚款2000元。
来源:林韵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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