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罪名只差“牟利”两个字,刑期却是天壤之别:前者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后者最高只有二年有期徒刑。家属拿到拘留通知书,第一件要核对的事,就是办案机关初步定的到底是哪一个罪名——罪名定错或定重,是刑事律师郭越在网络涉黄案件里最常打的辩护点之一。
一、两个罪名,法律条文本身就不是一条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淫秽物品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两者最核心的区别,是有没有“以牟利为目的”。
二、两罪关键区别对照表
表1: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区别对照
对比项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363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364条)
主观目的 以牟利为目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
最高刑期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二年有期徒刑
附加刑 并处罚金,特别严重可没收财产 一般不并处罚金
入罪方式 按视频数、点击数、会员数、违法所得任一达标即可 要求“情节严重”,通常看传播人次、范围、后果
常见情形 建收费群、卖会员、卖网盘资源、收广告费、打赏分成 免费转发、免费群组大量分享、公益式传播
三、“牟利”不等于“赚到钱”,范围比家属想的宽
郭越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很多当事人有一个误区:觉得“我没直接收钱,就不算牟利”。但司法实践里,牟利目的的认定范围很宽:
•卖会员、卖资源、付费进群,直接收费,典型牟利;
•内容免费,但靠淫秽内容吸引流量、赚取平台广告分成,属于牟利;
•通过淫秽内容引流后再卖正规商品、打赏变现,整体链条仍可能被认定为牟利;
•建群时不收钱,但后期转为收费,收费前后的传播行为可能被整体评价。
反过来,如果确实自始至终完全免费、没有任何变现安排,才可能落到不牟利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是“牟利目的”这个主观要件,而不是收款方式,决定罪名。
四、实时直播还要再区分一个罪名
还有一种情形家属经常搞混:如果是实时、互动、没有事先录制固定的色情表演,可能被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而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区别在于“淫秽物品”通常要求内容已固化为视频、图片等载体;实时表演在被录制、回放传播之前,性质是“表演”。但只要主播或平台把表演录屏、剪辑后二次传播牟利,录制内容又可能回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陈某、董某江组织淫秽表演案(入库编号2023-04-1-378-001)就体现了这一裁判思路:三款直播平台的组织者按组织淫秽表演处理,而客服、技术等被认定为从犯。
五、罪名之辩,是这类案子最重要的辩护起点
郭越律师的办案心得是:网络涉黄往往是一条链,建站、运营、客服、技术、支付、推广各环节的人,主观明知和参与深度不同,未必都该背同一个重罪。罪名能不能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往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甚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上辩,直接决定量刑天花板。拿到卷宗后先做“罪名体检”,比急着谈退赃更重要。
六、家属高频问题
问1:拘留通知书写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后还能改罪名吗?
答:可以。拘留阶段的罪名是侦查机关的初步认定,随着事实查清,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围绕“是否牟利、是否传播、是否构成淫秽物品”提出改变定性的意见,实践中确有重罪改轻罪或数罪改一罪的案例。
问2:免费往群里发黄片,但群里有三百多人,会犯罪吗?
答:可能构成不牟利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可依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定罪。免费不等于无罪。
问3:我家人只是直播表演,没卖视频,为什么定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答:要看卷内证据。若平台或主播对表演做了录制并提供点播、回放,固化后的视频被传播牟利,就可能按363条处理;若纯实时未固化,则更接近组织淫秽表演罪。这正是需要律师阅卷后区分的争点。
很多家属一看“涉黄”就慌了,其实同样一条链上,建站的、表演的、转账的、做技术的,罪名可能完全不同。罪名差一个字,量刑能差出十年。辩护的第一步,永远是先把‘他到底该定哪个罪’这件事核清楚。
—— 刑事律师郭越
刑事律师郭越,专注刑事辩护,长期深耕网络涉黄、涉淫秽物品类犯罪案件的辩护,在罪名辨析、数额核减、电子数据质证等环节有大量实务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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