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难得君

2026年9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快递员救助摔倒老人反被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老人家属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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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李师傅在派件途中发现老人摔倒,主动停车救助、拨打120并全程陪护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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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月后,老人家属以“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减速避让,车辆气流、噪音、惊吓等非接触因素致老人摔倒”为由,索赔92万余元。

交警出具证明确认三轮车无明显刮碰痕迹,老人本人也多次否认被车碰到,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驾驶行为与老人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令人松了一口气,但李师傅拿到终审判决书后的一句话,比判决本身更值得琢磨:“如释重负,心里压了很久的石头总算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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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他坦言,以后助人会“注意留存证据”。

一个本能的善举,最终以“以后要留证据”收尾。

一、法院守住了底线,但底线不等于天花板

这起案件的判决在法律逻辑上是清晰的。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家属主张侵权,就应当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项要件。

法院明确释明“不能以李师傅实施了救助行为即反推其为肇事者”,这一立场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意义。

问题在于,这份判决做到的是“不冤枉好人”,而非“不亏待好人”。

法院的职能边界清晰:它只管“该不该赔钱”,不管“好人救人的成本谁承担”。

李师傅付出的是长达一年多的诉讼纠葛、多次配合交警笔录和出庭应诉、反复接受询问,以及被当作肇事者的心理压力,这些全部由他自己承担。

《民法典》第184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好人条款”解决的是实体法上的免责问题,但它无法覆盖程序法层面的成本转移。

李师傅没有撞人,所以不用赔92万,这是免责;但李师傅为证明自己没撞人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精神代价,法律目前没有为他兜底。

二、“非接触侵权”是一道精心设计的诉讼陷阱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家属在二审中修正后的主张。一审时家属主张的是“碰撞”致伤,在交警出具无刮碰痕迹的证明、且老人本人多次否认被车碰到之后,二审改为主张“气流、噪音、惊吓”等非接触因素致老人摔倒。

这一诉讼策略的转变绝非无心之举。非接触侵权的证明门槛极高,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存在明确的交通违法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当主张的对象是“气流”和“惊吓”时,被告几乎无法自证清白,你怎么证明自己的车没有产生足以吓到老人的气流?你怎么证明自己的存在没有造成老人的惊吓?

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原告将因果关系推入一个无法证伪的领域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就变得至关重要。

好在江门中院坚守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将自证清白的负担转嫁给李师傅。

但这个案件也暴露出一个结构性隐患:在监控盲区、无直接证据的场景下,救助者始终处于诉讼防御的被动地位。

三、讹人的代价几乎为零,这才是最危险的信号

本案中,老人家属在索赔92万余元败诉后,除了承担诉讼费之外,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代价。

结果就是形成了一个令人不安的博弈格局:讹人者输了官司,成本是诉讼费;赢了官司,收益是92万。

救助者无论输赢,都要付出一年多的诉讼时间和精神代价。

在这种成本收益结构下,“有枣没枣打两杆”就不再是道德问题,而是理性计算的结果。

四、见义勇为的认定门槛,把日常善举挡在了门外

李师傅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从常识判断,当然构成。

但从现行制度来看,答案并不乐观。

各地见义勇为条例的认定标准普遍偏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等高风险行为。以某新区2026年7月实施的实施办法为例,见义勇为被定义为“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日常的扶人救助,很难进入这个名录。

这意味着李师傅即使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也无法通过现行制度获得对其诉讼成本的补偿。

好在京东公司法务团队全程为他提供了法律援助。但正如评论所追问的:公司法务兜得住李师傅,兜不住下一个没有法务团队的普通人。

五、制度需要补上的两块短板

这起案件暴露出的制度短板集中在两个层面。

其一,善意救助者的诉讼成本缺乏社会化分担机制。

温州鹿城区早在2011年就设立了“助人为善”专项基金,为遭诬陷的好心人提供法律援助并承担诉讼费用。

但这些做法远未形成全国性的制度覆盖。

其二,恶意滥诉的惩戒门槛过高、实践运用过少。

法律需要更清晰地区分“正常维权”与“恶意滥诉”:当事人因认知错误、证据不足而败诉的,不处罚;但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刻意夸大伤情、反复起诉索要高额赔偿的,应当启用虚假诉讼惩戒。

法律做不到奖励每一次善举,但至少应该做到:行善不会惹上巨额官司,就算被起诉,也不必独自承担全部应诉成本。

江门案的判决守住了个案的公正,但制度的完善不能止步于“不冤枉好人”。

让善意不再需要“自证清白”,让讹诈者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这才是从个案公正走向制度公正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