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配偶和别人关系暧昧,并不等于法律上已经认定“与他人同居”。真正要证明的,是两个人已经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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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明确法律上的“同居”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所以,一两次开房、暧昧聊天、亲密照片、转账或者一起旅游,只能说明双方关系比较密切,还不能直接证明婚外同居。

取证时,重点要看两个问题:

  • 两个人有没有相对固定的共同住所;
  • 是否持续、稳定地住在一起。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住满多少天、多少个月。是否构成同居,关键看这种共同居住是不是持续、稳定,而不是简单计算时间长短。

证明婚外同居,重点收集这几类证据

1.对方承认共同居住的材料

保证书、悔过书、聊天记录、录音等,只要内容明确提到“搬过去住”“房租”“回家”“东西放在这里”等,就能直接反映共同居住情况。

这类材料不要只留一两句截图,最好保存完整内容,并和其他证据放在一起使用。

2.能够锁定共同住所的证据

比如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支付记录、物业登记、门禁记录、车辆出入记录、水电燃气缴费记录等。

如果快递、外卖长期使用同一个地址,也可以作为辅助材料,但单凭这些记录还不足以证明两个人共同居住。

3.能够反映持续居住的照片、视频和证人证言

不同时间拍摄的照片、视频,如果能看出双方长期、反复出入同一住所,可以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房东、邻居、物业人员等如果长期见到双方共同居住,其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明材料。

4.能够反映共同生活支出的记录

房租、水电费、家具家电、日常用品等支出,也能帮助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

如果转账记录能和“交房租”“交电费”“买家具”等聊天内容对应起来,证明效果会更好。

实际整理证据时,可以围绕:

共同住所 + 持续出入 + 同居聊天 + 生活支出 + 证人证言

把不同材料串起来,形成完整证据链。

取证时要注意证据完整和取证方式合法

聊天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尽量保留原始手机、原始账号和完整记录,不要只保存零散截图。

取证也不能越过法律边界。不要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破解手机或者网络账号,也不要在私密空间安装偷拍、窃听设备。通过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物业、门禁等资料本人确实拿不到的,符合条件时,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申请时尽量写清楚证据名称、保存单位、时间范围和具体线索。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