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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6岁小伙常某被指与一名14岁的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常某家属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属自愿行为,不应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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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常某的家属告诉澎湃新闻,15日,他们的申诉请求已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下一步,他们将继续向山东省高院提起申诉。

案件基本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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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载明,常某与被害人岩某(化名)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认识,于2025年4月6日确立恋爱关系,7日中午,两人在滕州一步行街见面。4月8日8时许,常某在一小区房间内,强行与岩某发生性关系。当日上午,岩某家人在步行街上找到两人并报警。

判决书显示,案发时,岩某14周岁半,岩某的家人当时询问两人是否发生性关系,二人刚开始没有承认,后来承认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警方介入调查。2025年4月9日,常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澎湃新闻注意到,案发时,岩某14岁,未成年,还在上学。常某生于2008年6月1日,已满16岁,是当地一店铺学徒。

2025年8月26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常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强奸罪。

2026年9月15日,他们的申诉请求已被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下一步,他们将继续向山东省高院提起申诉。

值得思考

  1. 恋爱不等于性同意,每一次都需要对方明确、自愿的同意。

  2. 14岁是绝对保护线,16岁是刑事责任线——这两条线,无论男孩女孩,都该早点知道。

  3. 如果家里有早早进入社会的孩子,请务必把“什么能做、什么绝对不能碰”讲明白,别指望他自己在社会上摸清楚。

  4. 遇到侵害,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警;“报案是否及时”“陈述是否稳定”,恰恰是这类案件证据审查的重点。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