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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震
GUOZHENG
申诉审查庭
三级高级法官
法学硕士
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现行监狱法自1994年12月29日颁布施行后,仅在2012年进行过一次小幅修正。期间,我国刑事法治发生了深刻变化,刑法历经多次修正,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两轮大修,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施行,而监狱法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制度却长期保持稳定,与配套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
此次监狱法的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是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中央关于监狱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有力推进平安监狱、法治监狱、文明监狱建设。
二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近年来维护监狱持续安全稳定的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守牢监狱安全底线,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
三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为打造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推进新时代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修订后的监狱法共8章121条,较原法的7章78条大幅扩充43条,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和“监狱的设置和保障”“监狱人民警察”“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专节。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完善总则与管理体制
➣明确监狱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总体国家安全观,确立中央、省级两级监狱管理体制。
➣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实现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促进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
➣推进狱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与法律监督。
第二,增设监狱人民警察专节,严管与保障并重
➣将人民警察重要训词“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写入法律。
➣建立监狱民警履职保护机制,维护依法执法权威;完善职业保障、培训制度。
➣细化监狱民警法定职责与禁止性行为;设立警务督察制度,加强内部执法监督。
第三,增设罪犯权利义务专节,细化人权保障
➣明确罪犯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障申诉、控告、检举、法律援助等权利。
➣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衔接,增加规定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完善罪犯与亲属等通话会见的规定,增加监狱合理安排次数与时间以及视频会见方式。
➣增加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规定,监狱根据情况合理安排。
第四,健全刑罚执行制度,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提升刑罚执行效果。
➣细化收监条件、不予收监情形,理顺监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
➣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增加集体决策、公示、复核程序。
➣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保障刑罚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进行。一是对监狱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二是对监狱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是增加规定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五,狱政管理与监管安全升级
➣增加监管安全保护,禁止未经批准摄像录音;管制空域禁止无人机飞行。
➣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监狱管理活动。对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作修改完善,处理好与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的衔接。
➣细化严重违规(私藏违禁品、哄监、行凶、脱逃等)处置措施。
第六,升级教育改造体系,推动社会化改造
➣增加规定监狱应当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帮助罪犯重塑健康人格,自立自强,改过自新,提高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增加规定监狱可以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工等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相关工作,构建社会化支持体系,降低再犯罪风险。
➣增加规定监狱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开展监狱和刑罚执行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和便利。
完整的刑事司法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一环。根据法律规定,刑罚执行职能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多头行使。法院作为刑事案件的裁判者,又承担着对生效刑事裁判的减刑、假释审理工作。公正、公平的减刑、假释工作,可以起到激励罪犯改造、体现司法人道的作用,更好地实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的目的。
第一,加强减刑、假释案件的规范化、实质化审查
一是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率,规范庭审调查程序。新修订的监狱法与现行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形成了完整的衔接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及相关工作指引,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六类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的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通过听证、调查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
二是加强对减刑、假释材料的实质化审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时,需要提交(一)减刑、假释建议书;(二)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三)证明罪犯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书面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材料。对上述证据的审查,需聚焦关键事实核查和证据认定,深入审查罪犯改造表现、社会危险性等事实,拒绝形式主义。
三是保障罪犯正当行使申诉权。此次监狱法修订,明确罪犯依法行使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不得直接认定为拒不认罪、无悔改表现,不能以此限制减刑、假释。法院在审查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审查罪犯申诉的理由和目的,区分无理缠诉与正当申诉,将罪犯正当行使申诉权与无悔改表现区分开来。
第二,加强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关联性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审查原生效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财产性判项是指生效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确定罪犯承担的被依法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判项以及民事赔偿义务判项。该规定区分了三种情形:罪犯有履行能力的,应在履行后方可减刑、假释;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不予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减刑、假释;确无履行能力的,不影响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新法实施后,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除了审查罪犯的监管改造表现和计分考核情况外,还需综合审查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工作指引明确,审理中应着重调查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这一制度设计有效避免刑事裁判空判,为减刑、假释实质化审查提供新的抓手。
第三,加强减刑、假释裁定的说理性
减刑、假释裁定往往较为简略,罪犯和有关机关难以了解裁定的具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指引进一步要求,裁定调整减刑幅度、不予减刑、假释或者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对调整幅度或不予减刑、假释的决定进行针对性说明。
第四,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与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配合衔接
新修订的监狱法中,对检察监督的规定从10个条文增加至18个条文,除了新增条文外,原有条文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完善。这些修改既有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升为立法条文,也有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进行立法固定,同时还有一些全新的规定。新修订的监狱法在检察监督模式上,构建了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纠错的全流程监督机制,将监督关口前移至收监交付、计分考核、评审公示前端环节。修订后的监狱法赋予检察机关在不予收监、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三个关键环节分别确立了书面意见的法定约束力。
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法院应加强与检察院的沟通,听取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建议的意见,了解检察院对罪犯日常考核表现的审核情况。对需撤销减刑、假释裁定的,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文: 郭震
值班编辑: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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