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有位老人陆芳明,已经七十多岁,他和老伴在儿子去世后一直照顾孙子,这一带就是八年,后来他们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自己出钱做了两次DNA检测,结果都显示孩子和儿子没有血缘关系,老人觉得被欺骗了,就向法院起诉儿媳黄某,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索要这八年来付出的抚养费、办丧事的费用,还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均驳回了祖父母的请求,依据是《民法典》第1073条明确规定,只有父母或成年子女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而祖父母不在这一范围内,因此不具备诉讼资格,同时法院指出,他们自行采集的DNA检测结果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目前案件已移交广西高院进行审查,最终结果尚未公布。
其实问题不在老人有没有证据,而是谁有权去查这个真相,孩子的爸爸已经因为车祸去世,妈妈黄某是被告,但她一直不配合做司法鉴定,按法律来说,唯一能启动亲子关系否认程序的人,正好可能是那个撒谎的人,老人作为实际抚养孩子的人,反而被挡在门外,这就像钥匙握在骗子手里,真正被骗的人却连门都敲不开。
这条法律本来是想防止外人随便搅乱家庭关系,保护孩子身份的稳定,但立法的时候没想过,如果父亲不在了,母亲又故意隐瞒情况,整个系统就会卡住,没人能合法地去查证事实,结果骗子一直占着位置,受害者只能干着急,法律本来应该讲诚信,现在却让隐瞒变成了安全手段。
在贵州发生过一个类似事件,一位工人突然发病,家属尽力抢救,病人坚持了超过48小时才去世,按照工伤认定的规定,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但最高检指出,医学上生命体征不可逆停止的时间才是关键,家属多抢救几个小时是出于亲情,不是为了骗取赔偿,最后最高法改判,认定属于工伤,赔偿了92万1,这个案例表明,法律不能只看时间点,得看事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回到陆家这件事,还牵涉到另一个问题,儿子陆晓东当年支付的抚养费,是否算作他的个人财产,在他去世后,这笔钱父母有没有权利追回,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儿子既出了钱,又付出了感情,这些投入在他死后应当有人继续管理,祖父母作为最亲近的亲属,应该有权利替儿子提出这个问题。
如果高院还是维持原判,老人还能去找检察院申请监督,这不是要推翻判决,而是请检察机关看看结果是不是太离谱,事实明明摆在那里,就因为原告不对,连查都不让查,这算纵容欺骗,贵州那个案子已经开了个口子,当程序挡住真相时,得有人敢往前迈一步。
陆家老两口还在等消息,他们不是想闹事,只是想知道养了八年的孩子到底是谁的,这八年时间算不算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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